退市不是终点,追责从未停歇。10月24日晚间,从主板退市的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及长江润发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江苏证监局调查完毕,江苏证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拟对长江健康及原董事长、现董事长、副董事长、副总裁等5人共计罚款5330万元;因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拟对公司原董事长郁霞秋、黄忠和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公司财务总监张义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证报记者了解到,注册地位于苏州的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此前证券简称“长江健康”“ST长康”)曾现40个跌停,因触发“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退市规则,于2024年8月15日退市摘牌。在退市一年多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是对公司此前违规行为的严肃追责。这张“罚单”也彰显了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决不允许“一退了之”。

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长江健康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其中,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健康及其子公司经中间方银行账户划转和票据流转等方式流出资金,最终流入控股股东润发集团体系,导致长江健康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1月13日,资金占用发生额累计6500万元,占公司2020年披露净资产的1.27%,但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对此后发生的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截至2024年4月30日,资金占用未归还余额达35.58亿元,而相应的年度报告中均未披露上述事项,公司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长江健康未对资金占用涉及的商业承兑汇票、融资租赁借款等进行账务处理,造成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分别少计负债7.58亿元、11.88亿元、12.38亿元、11.88亿元、13.53亿元。江苏证监局查证表明,长江健康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此外,长江健康还有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全资子公司有一笔5亿元定期存单为吉林省某公司提供资金担保,后者因实业资金不足,导致前述银票被用于兑付。该事项公司未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对此,江苏证监局开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为,郁霞秋自2007年10月至2024年4月担任长江健康董事长,系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决策实施前述资金占用行为,导致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黄忠和自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担任长江健康副董事长,此后至今担任董事长,其参与决策并具体实施前述资金占用行为,并在2021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1年至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张义自2019年4月起担任长江健康财务总监,期间负责公司财务工作,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财务独立性和资金安全,导致公司资金长期被大额占用,其在负责组织编制前述定期报告时亦未提出任何异议。上述三人是长江健康该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公司总裁陆一峰,副总经理、常务副总裁、子公司海南海灵化学制药总经理李一青,未能勤勉尽责,此二人是长江健康该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退市不是终点,追责从未停歇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拟开出如下罚单:
一、对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50万元罚款;
二、对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
三、对郁霞秋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万元罚款,其中以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500万元罚款,以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身份处以700万元罚款;
四、对黄忠和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万元罚款,其中以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身份处以500万元罚款,以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兼副总裁身份处以700万元罚款;
五、对张义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六、对陆一峰给予警告,并处以80元罚款;
七、对李一青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此外,因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拟对郁霞秋、黄忠和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义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违法情节触及法律法规,并不会因为退市而逃避法律的严惩。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不断强化与司法机关的“行刑衔接”,对退市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及关键岗位精准打击、严厉惩处,以解决个人借企业退市之机逃避责任的问题。
江苏证监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严格执法的背后,是日益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随着证券集体诉讼、先行赔付等制度的全面落地,中小投资者维权从单打独斗转向体系作战,充分体现了证券监管领域进入法治化、市场化的新阶段。尤其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出台和实践中的落实落地,让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例如康美药业案,作为国内第一例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案件,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同时,先行赔付制度让投资者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如紫晶存储先行赔付案中,中介机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先行赔付工作在三个月内高效完成,实现了行政执法和民事赔偿的有效结合。
如今,“行政+刑事+民事”的立体追责闭环正在形成,这种多维度追责让违法者“痛感十足”,将从根源上遏制财务造假等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