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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7:51:10 股吧网页版
应从多方面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平性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熊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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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光华科技发布公告称,因信披违规,广东证监局对公司及董秘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笔者认为,要有效防范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经查,2024年11月19日,公司董秘在参与某券商分析师组织的线上交流会议时,向参会人员透露了公司硫化锂产能、2024年预计业绩等公司经营、财务方面的未公开信息。这些信息部分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然而,光华科技未对上述信息及时披露,直至相关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后,才于12月6日发布公告进行披露及澄清。但公司股价自11月20日起就已出现大幅波动。

  本案或属典型的选择性披露。所谓选择性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在未公开披露之前,向特定人士或机构披露重大信息的行为。在资本市场,信息就是财富,谁先掌握信息,谁就可能抢占盈利先机。选择性披露制造了信息获取的“特权阶层”,中小投资者则可能被动承受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

  导致选择性披露的原因多种多样。一方面,部分上市公司通过选择性披露,以维持与证券分析师的良好关系,从而获得较高的评级,维护自身良好形象。另一方面,个别证券分析师为了争取客户,也存在对抢先掌握信息的内在需求。此外,线上会议、电话交流等便捷的交流方式,使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进行选择性披露的行为较为隐蔽,难以被发现。

  针对选择性披露行为,需要从制度建设、监管执法和公司治理等多个层面综合施策,才能切实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是上市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上市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平性纳入公司治理的核心框架,建立全流程的信息管控体系。要加强对董秘、高管等关键人员的合规培训,明确其信息披露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建立严格的信披审批流程。对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必须经内部多层审核后才能对外披露,禁止个人擅自向特定对象透露未公开信息。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让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与证券分析师的调研座谈、电话交流会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进行现场监督。

  二是完善对上市公司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管执法。监管机构可考虑推广“静默期”制度,限制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发布前后与分析师进行私下交流;确需沟通的,应通过网上业绩说明会等公开方式进行。

  证券监管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监测资本市场信息流动,对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等可能产生选择性披露的场景进行重点监控,实现对违规行为的早发现、早查处。

  要提高选择性披露的违法违规成本。一方面,对实施选择性披露的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应依法认定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如果选择性披露的信息满足“重大性”等特征,很可能属于内幕信息。由此,特定主体的交易可能构成内幕交易。无论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还是利用内幕消息交易,都可依据证券法第191条予以行政处罚,且处罚尺度基本相同。

  三是强化对选择性披露行为的民事追责。证券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选择性披露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公告信息存在“重大遗漏”,从而适用第85条,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特定主体借助选择性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即便不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54条,对造成损失的投资者也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进行追偿。

  总之,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至关重要。唯有通过强化监管、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激活各方约束力量,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选择性披露乱象,让资本市场在透明、公平的环境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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