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从八方面提出了23项具体措施,不断扎牢织密投资者保护“安全网”。
“相关措施有利于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力提振市场信心。”中国证监会表示。
力求务实管用
为贯彻落实去年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研究出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政策措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中国证监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聚焦中小投资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和核心关切,研究起草了《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的起草思路有三方面,一是针对核心关切,聚焦一段时期以来中小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点问题和核心关切提出针对性措施。二是力求务实管用,立足解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力求提出“硬招”“实招”。三是于法有据,立足现行法律体系以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注重与其他政策制度的衔接配合,力求各项措施于法有据、合理可行。
具体来看,《若干意见》围绕强化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营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压实经营机构中小投资者保护责任、严厉打击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能作用、健全终止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治保障等八个方面,提出了23项具体措施。
据中国证监会介绍,《若干意见》作为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的重要成果,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总体思路和政策举措,是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领域的一部综合性政策文件。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持续强化工作协同,推动《若干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多方面亮点突出
《若干意见》针对中小投资者的核心关切,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多方面亮点突出。
首先,压实经营机构中小投资者保护责任是其中一大亮点。为进一步压实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与服务的主体责任,引导经营机构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若干意见》提出,督促经营机构做实做细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将投资者教育嵌入业务流程,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向投资者深入讲解业务规则,阐明重要合同条款,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增强投资者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针对部分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诉求不重视、处理不到位的情况,《若干意见》提出,压实经营机构处理投资者诉求的主体责任,督促经营机构将健全完善投资者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与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有机衔接,做好投诉源头治理,切实提升服务质量。
其次,强调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支持中小投资者获得赔偿救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若干意见》提出,“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更好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集约式化解纠纷的制度功能”。
再次,加强终止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随着常态化退市机制持续深化,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问题受到市场高度关注。《若干意见》从三个方面对健全退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作了规定:一是强化对存在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二是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包括引导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动采取先行赔付或者其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弥补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三是强化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等。
最后,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为持续巩固、深化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若干意见》从三个方面对深化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出部署:一是进一步发挥调解基础性作用;二是充分发挥民事诉讼的作用;三是更好发挥先行赔付制度作用。
此外,《若干意见》强调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职能作用,包括丰富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中小投资者维权的具体场景;强化典型案例示范作用;要求投资者保护机构向上市公司发出质询函或者提起相关民事赔偿诉讼时,依法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告行使股东权利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的有关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