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8 12:40:10 股吧网页版
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完善资本市场的涉外立法工作
来源: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法治司副司长罗娟10月28日在2025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完善资本市场的涉外立法工作,在统筹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急用先行的原则,有重点、分步骤地推动制定新法、修改旧法或者释法,加快建立公开透明、系统完备的资本市场涉外法律体系,夯实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制基石。

  罗娟表示,要切实强化境内外的监管协同和沟通协作,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责任,保持对跨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跨境操纵等严重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共同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持续向纵深推进

  罗娟说,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十四五”期间,我国资本市场实现量质齐升,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监管底层逻辑得到全方位重构,多层次市场体系更加完备,市场功能不断健全,市场韧性明显增强,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持续向纵深推进。

  一方面是“引进来”,沪深港通、沪伦通等机制持续完善,交易标的范围不断扩大,合格境外投资者准入条件持续放宽,外资机构来华展业、参与A股投资更加便利。目前,沪深股通标的股票数量已达2922只(截至10月17日)、市值占A股市场总市值比例超过90%,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数量已超900家。

  另一方面是“走出去”,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更加完善,境外上市渠道保持畅通。自境外上市新规实施以来,截至9月30日,中国证监会已完成296家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其中109家为科技企业,一批机器人、新消费、半导体等行业的企业在中国香港、美国、瑞士等地上市,既利用全球资源助力自身发展,也为全球市场提供优质资产供给。另外,离岸A股衍生品工具供给不断丰富,支持香港推出首个A股指数期货,进一步便利了国际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

涉外法治为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提供重要保障

  “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取得重要成果,离不开法治的基础性保障作用。特别是高质量的涉外法治工作,对于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的赋能作用。”罗娟说。

  罗娟表示,中国证监会始终把涉外法治作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从顶层设计出发,对法律的域外适用和跨境执法作了原则性安排;中国证监会专门制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交易以及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等营造更加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与67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合作备忘录,与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执法机构的良好合作关系不断深化,为我国执法机构境外执法提供更多便利。

  罗娟表示,推进资本市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必须处理好对外开放与对内改革、“放得开”与“看得清”和“管得住”、在岸与离岸市场等关系,着力提升开放环境下的风险防控水平和监管能力,坚决防范外部输入性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要平衡好创新与风险的关系。”罗娟说,金融工具创新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创新,既是管理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但也有可能带来金融风险,创新可能导致金融风险更具隐蔽性、更不易被识别。特别是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高频迭代,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业态,更加需要重视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动态平衡。

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涉外法治体系

  罗娟表示,展望“十五五”,持续推动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需要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涉外法治体系,为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营造良好的涉外法治环境。

  具体而言,罗娟说,坚持立法先行。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完善资本市场的涉外立法工作,在统筹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急用先行的原则,有重点、分步骤地推动制定新法、修改旧法或者释法,加快建立公开透明、系统完备的资本市场涉外法律体系,夯实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制基石。

  深化跨境监管协同。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快速发展,资本跨境流动更加通畅,对跨境监管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境内监管机构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错位”。要切实强化境内外的监管协同和沟通协作,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责任,保持对跨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跨境操纵等严重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共同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跨境监管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例如证据出境的标准与转化、监管互认的标准与程序以及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等,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差异性,需要有针对性的协调和统筹。

  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坚持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需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优化涉外审判协同机制,提升涉外审判工作效能,争取办理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国际影响重大、推进法治进程的典型涉外案例。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