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债券发行文件虚假陈述案作出一审判决。
去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官方曾披露这一案件。某农村商业银行以第三人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债券中存在虚假陈述为由,起诉债券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这一案件是该院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发行人于2014年到2017年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债券等系列债券,发行总金额400亿余元。
第一财经获悉,该案的“第三人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正是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华信”)。原告为某农村商业银行,投资本金为2亿余元。
由于发行的数只债券违约,上海华信被多家投资机构告上法庭。因此,此次审判结果也备受关注。
上海金融法院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构成相关规定,判决作为被告的五家相关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中,邮储银行、中金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原告约1.28亿元损失各自占5%,即639.3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资信、中诚信国际三家中介,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原告上述损失中的3%、1%、0.5%,即383.6万元、127.9万、63.9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此外,案件受理费、损失核定及专家出庭费89万元,共计约210万元,由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9.5万余元。被告承担剩余部分。
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在28日发提到,该案债券发行金额较大,发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丧失偿付能力,且造成债券投资损失的因素较为复杂,如市场宏观因素、公司实际控制人被调查以及后续债券违约等事实均可能成为债券投资损失的叠加因素。为合理厘定债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该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原告投资损失进行核定。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债券定价的基本原理,从宏观因素、发行人本身经营情况、债券特征、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及违约等多个方面,结合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探索应用“债券价值对比法”及相关模型,区分发行至揭露、揭露至违约以及违约至裁定破产三个阶段,对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核定。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案涉发行文件在公司治理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功能用途及资金往来、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与部分企业之间的交易等方面存在信披违规,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且具有重大性。原告在合理信赖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基础之上认购本案债券。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案债券损失核定方法符合债券定价原理、债券市场特征以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损失核定结论较为公平合理,故予以采信。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未尽勤勉尽责核查验证义务,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依据《证券法》及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令五家中介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原告投资损失1.28亿余元,分别在5%、5%、3%、1%、0.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