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第一财经,10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债券发行虚假陈述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五家中介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原告投资损失1.28亿余元,分别在5%、5%、3%、1%、0.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合计约1800万元)。
这一案件是该院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发行人于2014年到2017年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债券等系列债券,发行总金额400亿余元。
据报道,今天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原告某农商行认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债券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起诉债券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某农商行2017年认购上海华信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2亿元。2018年3月,上海华信公司因被披露涉巨额财务造假以及实际控制人被调查等情况,公司债券价格短期内持续下跌,2018年9月,该中期票据发生实质性违约,2019年11月,上海华信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

原告某农商行认为,上海华信公司的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存在隐瞒、遗漏重大信息,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发行时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主承销商、法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主体和债项评级机构未尽勤勉尽责义务,要求各被告对其损失2.32亿余元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发行文件在公司治理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功能用途及资金往来、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与部分企业之间的交易等方面存在信披违规,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且具有重大性。原告在合理信赖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基础之上认购本案债券。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案债券损失核定方法符合债券定价原理、债券市场特征以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损失核定结论较为公平合理,故予以采信。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未尽勤勉尽责核查验证义务,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债券发行金额较大,发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丧失偿付能力,且造成债券投资损失的因素较为复杂,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在债券虚假陈述纠纷中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原告投资损失进行核定,合理扣除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最终确定,原告某农商行因虚假陈述行为产生的损失1.28亿余元。
据看看新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李峰表示,之前债券虚假陈述案在判决过程中,不区分虚假陈述和非虚假陈述行为,没有科学的方法来评估虚假陈述的影响,但是2022年的司法解释,要求对与虚假陈述无关的行为,进行减免赔偿,所以这是从零到一、从无到有的突破。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某银行、某金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资信公司、某诚信公司对因虚假陈述造成的原告投资损失1.28亿余元,分别在5%、5%、3%、1%、0.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公开消息、看看新闻、第一财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