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金融体系顺畅运行的一个关键环节。尤其是在实物货币纸币到信用货币的进化过程中,个人信用可谓拥有货币的某种资格,因为只有具有信用的人才能融资,才能加杠杆,才能消费。由此看,对于个人而言,信用就是金融的通行证,若出现信用瑕疵,或者信用缺失,将在贷款、求职、租房、出行等方面寸步难行。
经过多年的积累和不懈的努力,我国已经建成了相对完善的信用体系,个人的征信制度覆盖面已经很全面,信用信息成为金融企业重要的经营依据,全社会已经开始重视征信记录。
但是,经济的发展是周期性的,有上升,就有下落,有时候还会受到一些意外事件的冲击,比如三年疫情,让许多诚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破产关门,而经济下行压力大,许多中小企业主也面临巨大的偿债压力,有些企业在面临经营困难时,可能就有了失信记录。
这时候社会是否会对诚信经营,但是由于大环境不好,或者遭到意外冲击的个人进行征信救助,就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事情,一方面,这些人都是诚信经营,并且在失信后努力还款,最终还清了钱款,有些可能尚在还款之中,这时候,是否他们就一定要被排除在信用的大门呢,他们的投资和消费能力如何释放呢?
事实上,建立信用征信机制初衷一方面是给金融企业提供征信信息,一方面是对失信的惩戒,也就是说,即使你归还了欠款,欠债记录还要被保留5年。
但是制度如果过于刚性,就会对个人的发展,甚至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的障碍,比如在经济波动中,在疫情这样的重大灾害中,某些人是失信人,能够积极履行义务,纠正错误,主动偿还欠款处理历史遗留的问题,这时候制度安排上应该可以开一个口子:进行必要的信用修复。
征信救助一方面是正面激励,让那些失信人看到了被接受进信用社会的希望,他们能够想方设法积极归还欠债,带动其他失信人主动修复自己的信用记录。同时,信用受损的个人得到信用修复后,可以正常进行贷款、求职、租房、出行等社会生活,可以释放全社会的消费潜力与创新活动,这对于当前我国低迷的消费市场和疲软的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我们看到这次信用修复机制是有条件的,过去几年,受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一些个人发生了债务逾期,虽然事后全额偿还,但相关信用记录仍持续影响其经济生活。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实施一次性的个人信用救济政策,对于疫情以来违约在一定金额以下且已归还贷款的个人违约信息,将在征信系统中不予展示。因为在征信系统中,违约记录的存续期为5年。
这是我国征信制度建立以来的一大进步,也是社会治理理念的一个进步。
不过就当前我国的经济金融形势,以及经济政策指向的主要任务而言,关于个人征信救济制度还可以继续进一步探索,步子其实可以迈得更大一点。这是因为征信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基础制度,其特点就是数据说话,但是忽略许多个体的差异情况,如果严格按照征信数据,而不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一定的变通,就会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枷锁,比如此次征信救济措施,主要针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该时期的特殊性在于其不可抗力属性,影响具有普遍性。若不实行征信修复,就会把许多勤劳致富、勇于创业、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的个人排斥在信用大门之外。这就导致征信体系偏离了服务金融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来目的。
个人信用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当前我国经济增长还面临相当大的下行压力,尤其是房地产市场整体处于收缩状态,资产价格的下跌导致人们对未来的前景偏保守,风险偏好低,社会处于自动去杠杆的状态,导致房地产市场进一步下行,消费不振,物价持续回落,而银行超额存款则持续增长,不论是经济还是金融的发展都遇到相当大的挑战。
所以征信修复制度就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针对性,还可以有进一步的制度探索,比如是否可以对于其他自然灾害或者家人大病,或者由于经济下行导致的失业等不可抗力的失信行为进行一定条件下征信修复,再比如对于金额的限制是否可以进一步放宽等。
由此更进一步的是,个人征信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就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阶段而言,为了进一步释放社会的消费潜力和投资创业热情,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更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