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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04:34:30 股吧网页版
以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来源:经济参考报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成长壮大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更是区域综合竞争力的核心体现。制度型开放作为对外开放的重要形式和深层内容,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由之路和关键支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作出部署,明确提出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等领域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

  通过构建更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能够有效降低市场运行的制度性成本,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能和国际竞争力,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优质的创新土壤,从而在更高起点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劲动力。

  制度型开放与营商环境建设深度耦合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根据我国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核心指向制度供给的适配性;而世界银行公布的《营商环境成熟度报告》(B-Ready)方法论手册,则聚焦监管框架的合理性、公共服务的有效性、规则落地的办事效率,凸显全球对标与实践效能的双重要求。由此可以看出,营商环境具有三大显著特征:一是制度依赖性,其运行质量直接取决于体制机制的健全度;二是国际协同性,B-Ready的全球评估维度与我国提出的“国际化原则”,共同决定了地区营商环境优化需对接国际通行标准;三是动态适配性,经营主体需求的变化、全球经贸规则的演进,要求营商环境需通过持续改革实现“制度迭代”。这些特征决定了各地区营商环境建设必须突破区域政策调整的单一维度,以制度型开放为纽带,以各类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需求为核心主体,以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国际化适配为路径,打通国内制度供给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通道,实现“制度接轨-环境优化-主体受益”的正向循环。

  一方面,制度型开放以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为牵引,将开放诉求转化为改革行动,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改革动能。这种开放模式超越了传统的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转向制度层面的系统化开放,其核心是通过深度融入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实现国内规制体系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互认,从而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目前,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历经3次修订,清单事项数量缩减至117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将限制措施压减至29条,制造业全面“清零”的同时,增值电信、生物技术、外商独资医院等领域扩大开放试点政策落地实施,外资企业在华经营政策确定性显著提升;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首次对外发布,实现跨境服务贸易管理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转变。

  另一方面,一流营商环境以深层次改革为支撑,为制度型开放筑牢实践根基,以经营主体的真实需求推动规则体系的迭代升级。一般而言,企业能否进入全球市场取决于其营业所在地的监管框架的质量以及相关的公共服务。建立一个非歧视、透明、可预测和安全的贸易环境的监管框架,有利于促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并打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由此,营商环境优化过程中暴露的“制度堵点”,往往成为制度型开放的“突破靶点”。例如,《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着眼于积极对接国际通行商事规则,积极回应外商投资企业来华营商便利和公平竞争等诉求,从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改革高地作用、深化竞争领域制度型开放、发挥标准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保障作用、加快推进我国认证认可高水平对外开放五个方面提出了举措;在竞争审查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规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违规财政奖补和限制企业迁移等问题形成了刚性制度约束。这种“问题导向-改革破题-规则固化”的良性循环,使营商环境建设成为制度型开放的“压力测试场”和“成果转化器”。

  以制度型开放塑造营商环境新优势的实践路径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当前,应以制度型开放为突破口,以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为主线,通过系统性、集成性制度创新,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着力塑造营商环境新优势,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优质的发展环境。

  第一,聚焦关键领域实现深度制度衔接,构建国际化制度体系。当前,应当重点对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货物贸易领域,进一步优化关税结构和原产地规则,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覆盖更多部门和业务,将通关时间压缩至国际先进水平。服务贸易领域,全面落实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金融、电信、医疗等敏感领域实施渐进式开放,依托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深入开展改革创新探索,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数字经济领域,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等规则制定,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监管框架。

  第二,充分发挥开放平台的先行先试作用,形成制度创新示范效应。以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为代表的高水平开放平台,正在开展一系列首创性改革。当前应支持这些平台在金融服务、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进行更大程度的压力测试,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标准。在中西部内陆地区,应立足区位禀赋聚焦产业转移、陆港经济、跨境贸易便利化等领域开展差异化创新,探索“中欧班列+跨境电商”融合监管、内陆港与沿海港口“港港联动”等特色模式。正如贵州正抢抓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机遇,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主动融入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

  第三,注重制度创新的系统集成和协同高效。制度型开放赋能营商环境,要注重系统协同,形成“1+1>2”的创新效应。一方面,健全制度协同机制,在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等敏感领域,探索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立足国情的管理模式,如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审查覆盖至所有涉企政策;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实现专利审查、侵权维权、纠纷调解“一站式”服务。另一方面,完善多元参与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制度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确保政策贴合企业需求;建立政企常态化沟通平台,通过不同渠道,及时收集企业诉求,动态优化制度设计。同时,提升数字赋能水平,依托“一网通办”“一窗通办”等数字化平台,以数字技术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度。

  多维度构建长效保障机制

  制度型开放的稳步推进与一流营商环境的建设,需从法治、人才、机制等多维度构建支撑体系,确保改革落地见效、长期可持续。

  第一,以法治筑牢营商环境根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发挥好法治对营商环境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一方面,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全面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尤其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另一方面,要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支持仲裁机构国际化发展,增强我国法律服务的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

  第二,以干部队伍建设强化营商环境动力。制度型开放背景下,干部作为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的执行者,其国际视野、创新魄力与服务效能直接决定环境建设深度与成色,需通过能力提升与激励保障双措发力。为此,应聚焦能力适配,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将国际经贸规则、制度创新实践、跨文化管理等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必修内容,着力提升干部国际规则解读转化、制度创新风险把控及外资诉求响应能力。同时,围绕担当激励健全容错机制,鼓励干部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在制度型开放实践中主动作为,确保营商环境建设始终朝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迈进。

  第三,以协调机制凝聚营商环境合力。营商环境优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财政、金融、产业、人才、监管等多领域,各地区需打破部门壁垒,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工作体系,全面提升制度型开放的协同性和实效性。加快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定期会商解决企业跨领域诉求,确保经营主体反映问题得到及时处理。推动跨区域协作,建立城市群、都市圈营商环境协同发展机制,在标准互认、执法协同等方面先行先试。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在推进制度型开放过程中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作者分别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地方实践高端智库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本文为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省合作中国社会科学院专家指导研究课题(项目编号:ZJZD2412)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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