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四五”的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到“十五五”的清理住房消费不合理限制性措施,从投资品回归消费品的房地产在未来宏观经济发展中的定位愈发明晰。
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下称“十五五”建议稿)正式对外公布。其中,在第五部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里的第15条“大力提振消费”中,提出要完善促进消费制度机制,清理汽车、住房等消费不合理限制性措施,建立健全适应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的管理办法,落实带薪错峰休假。另外,在第十一部分“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也提到了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回归消费和民生,是过去五年里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后,房地产逐渐重新找到的新定位。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住房的定位基本上就是从消费和民生这两个领域来看,其中在消费方面,提振消费是促进国内大循环、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的核心抓手,因此在住房领域也强调了住房作为消费品,要清理不合理消费限制。
房地产定位消费品
回顾“十四五”建议稿,房地产在形成国内大市场和新型城镇化两个方面有所提及。
在第五部分“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第18条“全面促进消费”中提到要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在第八部分“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第31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中提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租购并举、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而此次“十五五”建议稿未将新型城镇化单独设成部分,仅在第九部分“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中设置了“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一条。
中指研究院政策研究总监陈文静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与“十四五”建议稿中“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不同,“十五五”建议稿在“大力提振消费”中明确指出要清理住房消费不合理限制性措施,一方面位置提前,体现提振消费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提法上也更加聚焦。
民生方面,她认为“十五五”建议稿中将“坚持人民至上”上升到“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明确提出“注重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满足民生需求中拓展发展空间”;将“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放在“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进一步强化了房地产的民生属性和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地位,房地产高质量发展也是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一环。
而7月召开的十年一度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也是在“着力建设舒适便利的宜居城市”这一涉及民生的方面中提及了房地产,要求坚持人口、产业、城镇、交通一体规划,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牢牢兜住民生底线。
哪些措施将被清理?
那么,对于作为消费品属性的房地产,有哪些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应被清理?
陈文静认为,当前在住房消费领域依然存在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十五五”时期预计核心城市购房限制性政策仍有优化空间,整体或延续渐进式推进节奏。
“从今年四季度开始,各地要系统研究在运行和在实施的政策清单,对于限制性的措施不是要减少,而是要‘清理’。”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清理”就意味着要让住房消费获得充足的空间,充分体现市场化和统一大市场的导向。要对一些隐性的限制性措施进行清理,尤其是要关注房地产资源在城与乡、存量和增量、新房和二手房、首套和二套等领域的流通问题,通过取消限制来加快各项资源流动,并促进市场联动。例如,很多城市公积金的使用依然有限制,即严格限制了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等要求,进而影响了公积金的跨区域使用。未来要对此类不合理的隐性约束制度进行改革,促进资金跨区流动,发挥资金对“职”与“住”资源的配置功能,并更好地促进各项消费工作。
李宇嘉认为,清理住房消费不合理限制性措施主要是从全国统一大市场要素的互联互通的角度来说,例如对租赁人口租房落户的限制,也会导致对其租赁消费的限制。但是这种清理是针对全国层面的,北上深等一线城市中心区的房地产不动产的属性较为突出,并非消费品的定位,这些地区如果完全放开限购,可能会导致资金炒作的问题,与“房住不炒”的基调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