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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01:42:01 股吧网页版
人身险第四套生命表明年实施 如何影响你的保费?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王莹

  时隔十年,人身险新标尺落地!

  10月29日,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下称“第四套生命表”),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同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发布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人身保险业科学规范使用第四套生命表提出具体要求。

  在分析人士看来,第四套生命表的发布是我国人身险行业迈向精细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将促使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从单纯的价格战,转向数据积累、风险识别和精算能力的深度较量。从长期来看,这将有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经营稳健性,最终构建一个更加成熟、公平且可持续的市场生态。

  预期生命提升

  生命表是保险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工具,基于被保险人历史保单数据编制而成,提供分业务、分年龄、分性别的死亡率数据,反映保险人群的生存和死亡概率分布规律。

  回溯来看,1996年,我国第一套生命表发布。此后,为及时反映我国人口结构和死亡率变化趋势,人身保险业每10年编制完善一次生命表,分别于2005年和2016年发布第二套和第三套生命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预期寿命持续延长,保险人群死亡率呈现出新的变化与趋势,原有生命表已不能科学地反映实际风险状况,制约了人身保险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服务保障水平的提升。

  在此背景下,中国精算师协会编制了第四套生命表。据介绍,此次编制采集了行业近10年全量保单数据,数据样本量居全球保险市场第一。经过多轮测算论证,第四套生命表能够客观科学反映行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人群生存和死亡概率,数据成熟可靠。

  中国精算师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晓蕾表示,与之前的生命表相比,第四套生命表呈现出三大显著特征:一是保险人群预期生命持续提升,较第一套生命表增长了约10岁;二是保险人群中少儿的死亡率显著改善,在各年龄段中,少儿段的死亡率改善最快;三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保险人群死亡率明显降低。

  “第四套生命表的发布,对于人身险行业在新时期的产品经营和风险管理有重大意义。”天职国际保险咨询主管合伙人周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一方面,它将推动人身险产品的精细化定价与风险管理,更准确的死亡率数据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更精确地评估风险、计算准备金和产品定价,从而减少保险经营中的“死差损”风险,充分定价和积极管理“长寿风险”,使财务基础更加稳健。

  另一方面,第四套生命表的发布将引导保险业更好地服务老龄化时代的普惠民生需求。该生命表凸显了人口长寿化的趋势,倒逼保险公司加强在养老、长期护理等领域的产品创新,推出更多样化的养老金融解决方案,以更好地服务老龄化社会的需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也表示,第四套生命表反映的人群风险变化特征,有助于保险公司科学精准地设定保险保障责任,提供更加丰富多样、质优价稳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要。

  费率有何影响

  根据《通知》,第四套生命表包括以下四类表:养老类业务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单一生命体表。

  其中,单一生命体表为首次编制,即首次以被保险人证件号而不是保单号为线索,跨公司和险类研究单一生命体死亡率,切实反映保险人群个体生命规律,提升与人口死亡率的可比性,加强与人口死亡率的比较研究。

  北京排排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帆向记者指出,通过引入更细分的业务类型表和单一生命体表,有利于引导行业从过去的“一刀切”定价模式,转向基于产品责任特征和公司自身经验的差异化、科学化管理。

  在与保险产品的匹配上,《通知》明确,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以生存保障责任为主的,应当采用养老类业务表,其他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健康保险、定期寿险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终身寿险以死亡保障责任为主的,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其他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其他类型产品,应当根据责任特征,选择适用的发生率表。

  对于《通知》实施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使用精算规定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算盈余和红利的,可以以原行业生命表或者第四套生命表为基础,但应当确保计算的公平性,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每次生命表切换,消费者最关心的就是其对于保险产品费率的影响。《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厘定产品费率时,应当结合第四套生命表和自身经验数据,根据产品的责任特征,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死亡发生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向记者分析称,对于定期寿险等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产品,由于死亡率的下降,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也随之降低,因此费率下降的概率较高,但此类产品市场占比小。与之相反,年金险、养老险等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产品,因预期寿命延长,费率上升概率增加。

  “此外,产品费率还受预定利率、附加费用率、‘三差’(死差、费差、利差)等影响,单一生命表变化对整体市场价格影响有限,不同公司的策略差异可能导致实际价格的波动。”龙格强调。

  杨帆表示,第四套生命表确立了“行业基准+公司经验”的双轨模式,要求保险公司必须结合自身数据审慎定价,这将导致不同类型产品的价格走势出现分化。例如,养老类产品和保障类产品的定价逻辑将更加清晰和差异化,产品创新空间也随之打开。

  定期开展回溯

  相较于以往的生命表使用规则,《通知》首次引入“死亡率偏离度评估机制”,要求保险公司切实发挥精算在风险保障与风险计量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在厘定产品费率和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时,应当对死亡发生率与实际经验可能存在的偏离度进行合理评估,并列明偏离度评估区间。

  同时,《通知》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可检视、可计量的回溯机制,优化精算模型,定期开展回溯,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改进措施,提高精算的精准性。保险公司回溯发现死亡发生率背离偏离度评估区间的,应当在年度精算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举措,相关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在杨帆看来,偏离度评估和回溯机制的引入,意味着精算工作将是动态的风险管理过程。这将倒逼公司加大在精算模型、数据系统和专业人才上的投入,全面提升经营决策的科学性与前瞻性。

  龙格也表示,保险公司需建立完善的精算回溯机制,定期评估实际经验与假设的偏离度,并强化数据治理能力。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督促行业落实《通知》要求,持续做好生命表的应用和检视工作,不断增强数据治理能力,提升保险保障水平;二是严格生命表等各类精算参数监管,强化精算工作人员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引导行业科学运用生命表等基础工具,发挥保险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助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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