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共二十二条,包括稳步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不断完善养老理财产品设计、探索提供多样化养老金融服务、持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积极支持养老产业发展、切实加强风险管理等六方面要求。
《通知》将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由此前的“十地”扩大至全国,试点机构由此前的“十机构”扩大至符合开业满三年、经营管理审慎等条件的理财公司。在产品形态方面,《通知》表示,鼓励试点理财公司发行10年期以上,或者最短持有期5年以上等长期限养老理财产品。
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
试点机构不再限于十家
《通知》提出稳步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试点期限三年。试点机构扩大至符合开业满三年、经营管理审慎等条件的理财公司。试点额度提高至各试点机构上年末净资本扣除风险资本后余额的五倍,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调整。理财公司同时参与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业务的,新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可以自动纳入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
南都湾财社记者了解到,养老理财试点工作自2021年9月开展,当时,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选择“四地四家机构”进行试点,即工银理财在武汉和成都、建信理财和招银理财在深圳、光大理财在青岛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期限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
2022年2月份,原中国银保监会又发布《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提出自2022年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由“四地四机构”扩展为“十地十机构”。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十地。试点机构扩大至“工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中银理财、农银理财、中邮理财、光大理财、招银理财、兴银理财和信银理财”十家理财公司。其中,对于已开展试点的4家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由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00亿元人民币;对于本次新增的6家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人民币。
此次发布的《通知》则进一步扩大了试点机构和地区。业内人士分析称,此次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全国扩围,是推动养老金融普惠化、服务更广大民众养老需求的关键一步。它不仅为行业打开了全新的发展空间,也对理财公司提升长期资金管理能力与风险管控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产品
支持为投资者开养老理财账户
在完善养老理财产品和服务方面,《通知》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结合金融机构养老金融工作良好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养老理财产品和服务的举措。一是丰富养老理财产品形态。鼓励试点理财公司发行10年期以上,或者最短持有期5年以上等长期限养老理财产品。支持试点机构依法在养老理财产品购买、赎回、分红等方面进行灵活设计,更好匹配投资者个性化养老需求。二是支持试点理财公司为每位投资者开立养老理财账户,记载投资者持有养老理财产品份额及其变动情况,协助投资者做好养老资金储备和规划。三是支持试点理财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投资者提供养老理财顾问咨询服务,但应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做好利益冲突防控工作。四是支持理财公司投资与养老特征相匹配的长期优质资产,加大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和银发经济的支持力度。
在加强养老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方面,《通知》要求理财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有效防控风险。一是建立健全长期考核机制。要求理财公司将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投资人员和销售人员考核评价和薪酬体系。二是强化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新发养老理财产品时应当将产品业绩展示与基础资产表现相挂钩,客观反映基础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应向投资者提示产品在不同风险条件下的收益结果可能性,引导投资者建立合理预期。三是健全风险化解机制。理财公司应当规范运用养老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研究建立养老理财产品多重风险缓释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统一平台管理。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信息交互和数据交换应当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理财行业平台进行。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加强督促指导,抓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推动理财公司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