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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19:22:10 股吧网页版
信托业又迎重磅新规 资产管理信托补上监管空白 强调专业投资管理
来源:财联社

  作为信托业“1+N”监管体系的一部分,资产管理信托出台了监管细则。今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在“信托三分类”之后,为资产管理信托补上监管的空白。

  目前,新成立的信托产品中资产管理信托占比接近一半,是驱动信托规模增长的主导业务模式。本次资产管理信托《办法》更强调专业投资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并提高了投资者门槛。

  资产管理信托占新成立信托产品半壁

  2023年3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指出过去按信托功能和资金来源的分类方式已不能与信托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现状相匹配,并开始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25个业务品种。

  2024年开始,信托业协会不再披露按信托功能和资金来源分类的信托资产规模,资产管理信托开始成为“信托三分类”之一。

  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于近日召开的“全球资产管理中心上海国际活动周2025”财富管理专场上表示,近年来,信托行业在监管部门引领下,从传统非标融资业务成功转型至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规模显著回升,结构持续优化。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截至2025年6月末,全行业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达32.43万亿元,同比增长20.11%,首超30万亿元,仅次于保险资管和公募基金。

  根据兴业研究的统计,2024年全年累计新成立信托产品6.74万只,新成立产品规模8.32万亿元。其中,新成立资产管理信托1.96万只,规模为3.83万亿元,分别占新成立产品个数和规模的29.08%和46.03%,仅次于资产服务信托。

  蔡概指出,从业务结构看,资产服务信托与资产管理信托已经替代传统的融资信托和通道业务的模式,成为驱动信托财产规模增长的主导业务模式。

  《办法》补上资产管理信托监管空白,强调专业投资管理

  根据2024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的信息,监管正在制定信托业“1+N”制度体系。其中“1”是指《关于信托业进一步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N”则涉及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等业务细则,而“1+N”的制度体系正是以三分类为基础。

  今年4月,金融监管总局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业内就普遍预计2025年会出台针对资产管理信托的监管细则,即本次资产管理信托的《办法》

  本次资产管理信托《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共计5章85条,包括总则、信托产品的设立变更终止、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在第三章“运营管理”又有7节,分别阐述管理体系、销售、财产托管、投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受益人大会。

  根据信托业务具体分类要求,资产管理信托共分为4个业务品种,即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

  《办法》“投资管理”部分规定: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产品财产,应当法律关系清晰,用于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信托公司以信托产品财产进行证券期货投资,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是否设置止损线和设置原则。

  信托公司全部信托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市值的百分之三十。

  信托公司应当跟踪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流向,采取必要的手段核查验证,在相关合同中约定信托资金使用方的配合义务,防范资金流向违反相关规定。

  信托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是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单个信托产品投资于同一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实收信托的百分之二十五,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地方政府债券除外。

  2024年4月,国务院在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中提出:“鼓励银行理财和信托资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提升权益投资规模。”

  兴业研究认为,信托公司近两年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导向,加大了对资本市场的参与力度,信托资金在资本市场的配置比例继续提升。

  资管业内人士指出,本次资产管理信托《办法》更强调专业投资管理、主动管理,倾向于投资标准化资产,并强化主动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机制。

  另外,《办法》提高了信托投资者门槛,规定合格个人投资者需符合:

  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三百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四十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自然人。

  《办法》最后提到,本办法自施行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等多达12份过往信托业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上述资管业内人士指出,“信托三分类后,资产管理信托一直没有发布专门的监管文件。本次资产管理信托《办法》征求意见,也是补上监管空白,为资管新规的最后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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