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10月31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文件明确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应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化;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等内容。
证监会将会同基金业协会,指导行业机构在规则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使基准更加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实际风格,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下一步,还将修订出台薪酬考核规则,细化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具体指标要求;完善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监管体系,将业绩比较基准相关考核指标纳入有关指标体系;常态化注册与业绩比较基准挂钩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产品。
突出基准对产品表征作用
从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看,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投资者形成对基金产品风格的基本认识和对预期风险收益特征的基本判断,从而提升投资体验。
为此,一方面《指引》《细则》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
另一方面,《指引》《细则》要求管理人根据产品定位、投资风格和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投资研究经验的基金经理,且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化,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而变更基准。
关于基准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可以包括股票类、债券类、基金类、商品类、多资产等各类指数、合约价格、利率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中选取股票类指数基准要素。
强化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
从境内实践看,基金管理人通常缺乏有效的监测纠偏手段,主动权益基金经理通常拥有较大“自由度”。虽然部分基金经理初衷是为投资者提供良好收益,创造超越市场同类基金的超额收益,但因忽视了业绩比较基准“锚”的作用,引发“挂羊头、卖狗肉”“风格漂移”等问题。
为此,《指引》《细则》做出以下针对性要求:一是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为业绩比较基准发挥功能作用提供保障。
二是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由公司管理层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并对选取基准的代表性、约束性和持续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是强化内部监督力度,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情况,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偏离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判断,从而对基金经理投资形成监督约束;合规负责人定期对内控机制进行检查,重点关注纠偏机制的有效性。
发挥基准对考核指导作用
在实践中,管理人、基金经理更加热衷全市场业绩排名特别是短期排名,基金经理的薪酬考核也与业绩比较基准无关。
为此,《指引》《细则》一方面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管理人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另一方面,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改变全市场排名导向,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以更加科学客观地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风格稳定性。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将不同类型、不同风格业绩比较基准的权益类基金直接进行投资业绩排序或排名。
强化基准外部监督
为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构建相互约束、良性循环的行业生态,《指引》《细则》对其他市场机构也提出相应要求:一是托管监督方面。切实发挥托管人的监督复核职责,明确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基金合同审核、基金投资风格库复核、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责任。
二是销售展示方面。考虑到基金销售展示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直接环节,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应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方便投资者做出比较。
三是信息披露方面。规范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内容,提高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
此外,为稳妥推动行业机构落实《指引》《细则》,证监会将会同基金业协会做好以下工作:推动平稳过渡,指导行业机构在规则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使基准更加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实际风格,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基金业协会将组织成立行业专家组,研究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基准库未来将用于鼓励引导行业机构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强化利益绑定,下一步还将修订出台薪酬考核规则,细化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具体指标要求;完善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监管体系,将业绩比较基准相关考核指标纳入有关指标体系;常态化注册与业绩比较基准挂钩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