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备受市场关注的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规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
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5月,证监会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对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提出系列改革任务。其中,业绩比较基准改革是本次公募基金改革的关键举措之一,基准的规范选取和有效使用也将有助于提升公募基金投资风格的清晰度和投资行为的稳定性,纠治“风格漂移”等问题。
此次出台《指引》《操作细则》,既是落实《行动方案》要求的具体举措,填补公募基金监管规则的空白,也是推动境内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规范化,强化投资管理的纪律性的“关键一步”,将引导行业机构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初心,构建更加稳定的投资风格,更好发挥公募基金价值投资工具属性,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回报,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业绩比较基准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
所谓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公司根据基金的类型、投资范围与投资策略等,为基金设定的一条重要“基准线”,投资者在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中均可查询。例如某偏股混合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则从中可以大致了解产品的投资方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了解基金的产品定位。
作为基金产品设计的核心要素,业绩比较基准贯穿基金投资运作全周期,是界定基金投资范围和风格的重要指标,也是评估基金业绩的专业标尺。通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过往长期走势,可以大致判断基金产品的收益风险特征,清晰地评估基金产品是否与投资者的投资目标与风险承受能力相适配;同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对比基金收益与基准表现,更好地了解基金经理的主动管理能力。
今年5月,证监会发布《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并将其与基金公司评价、基金评价评奖以及基金经理绩效薪酬相关联。
为落实《行动方案》的要求,近日,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及配套操作指引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体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一经选定则不得随意变更。二是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全流程内控机制,提高内部决策层级,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三是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的评价作用,规范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要求。四是健全多道防线,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
《操作细则》共六章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展示、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具体操作规范。
五大看点值得关注
作为备受业内关注的业绩比较基准新规,此次《指引》和《操作细则》有几大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一:突出基准对产品的表征作用
一方面,《指引》明确基准应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另一方面,《指引》要求管理人根据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投资研究经验的基金经理,且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化,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而变更基准。
《操作细则》则从产品设计、业绩比较基准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产品的匹配、指数基准编制要求等方面细化《指引》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人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要求。
看点二:强化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
从境内实践看,过去对基金管理监测纠偏不够重视,缺乏有效约束机制,主动权益基金经理通常拥有较大“自由度”。虽然部分基金经理初衷是为投资者提供良好收益,创造超越市场同类基金的超额收益,但忽视了业绩比较基准“锚”的作用,引发“挂羊头、卖狗肉”“风格漂移”等问题。
为此,《指引》提出针对性要求:一是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为业绩比较基准发挥功能作用提供保障。二是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由公司管理层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并对选取基准的表征性和客观性承担主要责任。三是强化内部监督力度,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情况,对基金经理投资形成监督约束。
《操作细则》进一步落实《指引》要求。一是要求管理人指定独立于投资部门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定期对基金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合理性和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二是要求管理人的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存量产品变更等环节对业绩比较基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合规审查。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全流程管理机制中相关人员的履责规范和问责措施。
看点三:发挥基准对考核的指导作用
《指引》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管理人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看点四:构建围绕基准的良性互动生态
从境内实践看,托管、销售、评价等机构未有效监督和使用业绩比较基准,也是导致基准“形同虚设”的重要原因。为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构建相互约束、良性循环的行业生态,《指引》对其他市场机构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例如,在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应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方便投资者做出比较。
《操作细则》也进一步细化了对基金托管人、基金评价机构等市场机构的要求,同时细化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募基金产品业绩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看点五:强化利益绑定,将修订出台基金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指引
据了解,后续协会将修订出台基金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指引,明确将基金投资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情况纳入基金管理人高管及基金经理薪酬考核体系,证监会也会将对比情况纳入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监管体系。同时,证监会还将常态化注册与业绩比较基准挂钩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模式基金产品,多种方式强化基金管理人、高管和基金经理与投资者利益的绑定机制。
接下来,证监会将指导行业机构在规则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使基准更加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实际风格,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基金管理人热议:将有效防范风格漂移等问题
在不少基金管理人看来,《指引》和《操作细则》是公募基金行业落实《行动方案》基础性、整体性制度安排的切实措施,对于行业建立健全利益绑定机制、优化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等,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依据,明确了具体的执行路径。
易方达基金副总裁王骏分析,《指引》和《操作细则》将推动业绩比较基准更加有效地发挥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等作用,体现了“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有助于帮助投资者提升决策效率与投资体验。
他指出:“《指引》和《操作细则》要求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所覆盖的资产类别、标的品种、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以及投资策略等相匹配,将进一步增强业绩比较基准的明确性和清晰度,有助于投资者客观直接了解产品特性,引导投资者形成合理收益预期并做出理性投资决策,这也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与评估,确保业绩比较基准的可靠性、独立性和持续性。”
华夏基金则认为,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及操作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将有效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加强公募基金行业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的作用,提升投资者体验。
在该公司看来,新规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评价基金的标准,更成为约束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锚”,同时这一制度完善有望显著提升投资者的投资体验。“标志着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向着更加规范、透明、专业的方向发展,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更加紧密,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进一步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广发基金也指出,从产品层面来看,一方面,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能够明确产品定位,有效防范“风格漂移”问题。通过为基金投资管理设定明确的标准,加强了对投资运作的过程管理,引导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关注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的匹配度,使得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更加清晰、更可感知。另一方面,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影响作用,有助于构建稳定的投资风格,增强产品业绩的可预期性。最后,业绩基准对产品投资策略的定位起到明晰作用,相当于进行提前告知,可以更好地引导投资者做投资决策,更好助力销售适当性的发挥。
富国基金表示,《指引》明确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必须遵循代表性、客观性、约束性和持续性四大原则。例如,为强化与投资者利益绑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覆盖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和纠偏的全流程内控体系。在绩效考核中,强调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应做好业绩归因分析,科学评估超额收益质量和偏离基准情况,引导投资行为回归基准、追求长期稳健回报等。而《操作细则》就业绩比较基准的实操落地进一步细化,规范业绩比较基准展示、管理人基准选取、托管人外部监督等机制。此举将推动行业真正回归“服务投资者财富管理、提升投资者获得感”的发展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