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切实发挥业绩比较基准表征风格、约束投资和衡量业绩等功能作用,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文称,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整体来看,《指引》涉及了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强化其约束作用、规范薪酬考核等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要求等。同日,中基协也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规范,并公开征求意见。

意在解决“风格漂移”等问题
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就《指引》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指引》共二十一条,分为总则、基准的规范、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准的外部约束、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体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一经选定则不得随意变更。二是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全流程内控机制,提高内部决策层级,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三是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的评价作用,规范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要求。四是健全多道防线,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
中国证监会指出,当前我国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在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规制度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规定,仅在信息披露、特殊产品设计等监管规则有零散要求,约束力不强。二是多数基金管理人尚未建立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链条内控机制,托管、销售等机构也未有效监督和使用基准。三是部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个别产品甚至出现“风格漂移”,对投资者获得感造成较大影响。
某公募高管也提到,此前,由于股市规模较小、编制指数较少,导致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存在较混乱的问题。当前,随着市场规模扩大且编制的指数越来越多,基金公司在制定业绩比较基准时可选择的范围也更大了。在可选择范围变大后,对于不同产品如何选择业绩比较基准有更明确的标准,也会更利于行业发展。
原则上,业绩比较基准不得随意变更,不过,《指引》也提到,符合相关条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以变更。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变更基准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
具体条件包括: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或者投资风格的;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比例、更换能更好代表市场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准表征作用更强,且符合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风格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的。
同日,为指导行业机构更好落实《指引》,中基协同步起草了《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展示、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具体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舵手”薪酬将进一步与业绩挂钩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还进一步明确了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经理绩效薪酬的关联。其中,第十四条提到,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未来基金经理在投资运作时,随意发挥的空间会变小,因为要严格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操作,但这也是好事。若大家都按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操作,投资者在判断基金产品定位、风险收益特征时,会更容易。《指引》若颁布,对于促进市场投资理念的规范以及整个市场风格的变化都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前述公募高管评价道。
另外,《指引》还设置了过渡期。一方面是对存量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不符合《指引》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给予1年的实施过渡期。过渡期内,管理人应结合产品法律文件和实际投资风格情况,稳妥推进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工作。对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同时修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内容或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
另一方面,对托管人监督投资风格稳定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展示基准等要求,考虑到涉及系统调整和数据交互等工作,给予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
易方达基金副总裁王骏分析,《指引》和《操作细则》将推动业绩比较基准更加有效地发挥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等作用,体现了“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有助于帮助投资者提升决策效率与投资体验。
“《指引》和《操作细则》要求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所覆盖的资产类别、标的品种、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以及投资策略等相匹配,将进一步增强业绩比较基准的明确性和清晰度,有助于投资者客观直接了解产品特性,引导投资者形成合理收益预期并做出理性投资决策,这也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与评估,确保业绩比较基准的可靠性、独立性和持续性。”王骏如是说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