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日报
 财政部10月31日发布消息称,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选聘单位”)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行为,推动提升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选聘单位应当细化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价标准,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价要素,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费用报价、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诚信记录、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相关项目经验等内容。
选聘单位应当组织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分因素的得分。其中,质量控制水平的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0%,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应高于15%,一般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费用报价分值权重由企业自主决策,可适当放宽。选聘单位应当综合考虑评估目的、评估标的资产规模、评估标的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单位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