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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1 01:14:31 股吧网页版
破产制度再进化 深圳庭外重组和解已有三种模式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继深圳市庭外重组服务中心本月成立后,深圳个人破产领域探索再迎进展

  据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消息,日前,深圳首宗公司及个人连带债务清理庭外重组和解案办结。深圳一家企业债务达260万元、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达190万元的AI公司达成新的清偿安排,共计450万元的负债得到纾缓。

  整体来看,深圳推动的“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合并处理”理念正在持续深化,无论是刚刚成立的兼顾“个人+企业”债务重组的庭外重组服务中心,或是上述首宗相关案件的办结,均是深圳的最新探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相关人士了解到,目前深圳已有三种模式可以处理庭外重组和解。

  从全国范围内的个人破产试点地区来看,已存在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联动处理,及少数个案中将企业与个人债务合并清理的司法案例。

  法律界人士指出,将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合并处理,更有利于公平处理债权、终局性化解债务及节约司法资源和提升程序效率价值。不过,上位法的缺失、合并标准亟待厘定、程序间的差异协调仍需关注。

  合计450万元个人及企业债务获纾缓

  据悉,深圳某AI公司因研发投入及业务转型需要,陆续向多家金融机构贷款合计约260万元,其创始人兼法定代表人B先生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或连带责任担保人。他还以个人名义向两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借款190余万元,均以借款的方式投入至AI公司经营使用。该AI公司及B先生勉力支持到今年5月,自有资金难以为继,触发贷款逾期,部分金融机构准备启动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自主协商未果后,AI公司及B先生遂向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申请启动庭外重组和解程序,并请求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协助。

  今年5月,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指定AI公司委托的重组受托人,对AI公司开展资产负债核查工作,厘清资金流向,确认B先生个人借款实为支持企业经营。依照“债随源走、整体解决”的工作思路,并做好庭外与庭内程序“分步推进、高效衔接”的充分准备。6月,受托人协助AI公司与其中一家金融机构协商办理“低息”续贷。7月,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组织召开银企协调会,促成另外2家金融机构同意降低贷款利率并达成新的还款计划。针对未参会或未达成新还款计划的另外2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受托人协助债务人开展多轮“一对一”协商,于今年8月至9月期间陆续达成还款方案。

  至此,该AI公司的全部金融债权达成新的清偿安排,负债得到纾缓,公司获得难得的喘息发展时间,各项业务保持了正常经营。

  据介绍,该案件由深圳启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受托人、卓建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顾问。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杨江苏向记者表示,此案是庭外重组和解实务工作的创新尝试,对威胁到企业经营的债权清收,与债权人分别达成新的清偿安排,给予债务人企业喘息自救机会的,且无须每个债权人的清偿协议都统一,也无须再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庭外就把债务困难化解了,后续可考虑就每家债权人的清偿安排申请司法确认。

  经办该案的会计师胡飞撰文表示,本案具有多重意义,体现了庭外重组和解作为破产程序前置“防火墙”的高效价值,创新了“债随源走、整体解决”的企业及个人连带债务清理模式。在府院联动协调机制下,有效挽救了成长型高科技中小微企业。

  深圳庭外重组已有三个模式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对于企业及个人债务的集中处理,深圳在2024年就透露出了探索意向。

  2024年6月深圳市破产法庭、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府院联动协同服务小微企业重整的行动方案》中曾提及,探索企业及其相关个人债务人破产协同审理机制,妥善并加快审理各方债权债务纠纷问题,通过指定同一管理人、制定统一重整计划草案等方式,协同解决企业及其相关个人债务人的债务问题。

  10月29日,深圳破产管理领域相关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深圳市已有三个模式可处理庭外重组和解,一是经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深破通”平台(试行的操作流程于2023年7月发布),二是经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2025年5月设立),三是经深圳市庭外重组服务中心(2025年10月设立)。

  据披露信息来看,深圳首宗公司及个人连带债务清理庭外重组和解案,行业协会与重组服务中心皆有参与,是模式一与模式二的结合。

  从全国范围来看,自2020年起,深圳市、江苏省、浙江省、东营市、厦门市等各地区陆续开展了个人破产试点,其中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合并处理模式已在部分地区落地。

  据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消息,2024年12月,一家享有“中华老字号”品牌的火腿制品企业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系企业破产与经营者个人债务实质合并清理的有益探索。

  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毅表示,我国的个人破产试点地区,已存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处理自然人债务、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联动处理,及少数个案中将企业与个人债务合并清理的司法实践,但其适用范围和处理程序依旧具有局限性。将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合并处理,更有利于公平处理债权、终局性化解债务及节约司法资源和提升程序效率价值。不过,合并处理依旧缺失上位法、合并标准亟待厘定,程序间的差异协调也需关注。

  他进一步表示,选任同一破产管理人处理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事宜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减少不同管理人之间的沟通成本,同时也便于对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债权债务情况进行统一梳理。但从程序层面而言,两个程序并未进行合并,实践中如何简化处理两个程序中的同质问题,如何联动处理双方均涉及的共性问题,均有待进一步考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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