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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1 13:42:00 股吧网页版
信托业重磅新规
来源:中国基金报

  【导读】信托业发布重磅新规,要求个人投资者近三年年均收入不得低于40万元

  中国基金报记者嘉合

  10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信托行业再次迎来重磅新规。

进一步夯实资产管理信托健康发展基础

  对于《办法》的出台背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目前,现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7年发布,至今已实施18年,需要结合信托业实践予以调整。

  从行业变化来看,在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统一标准。

  在2023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厘清了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边界内涵。同时,该通知也明确指出,过去按信托功能和资金来源的分类方式已不能与信托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现状相匹配。

  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监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于近期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全面强化了信托业务监管要求。“基于综上因素,该局制定了本次《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夯实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

近三年年均收入不得低于40万元

  据悉,《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共计5章85条,包括总则、信托产品的设立变更终止、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同时,第三章“运营管理”又包含7节,分别阐述管理体系、销售、财产托管、投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受益人大会等。

  根据信托业务具体分类要求,资产管理信托共分为4个业务品种,即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

  在投资管理部分,《办法》还提出了以下要求:

  信托运用信托产品财产,应当法律关系清晰,用于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信托公司以信托产品财产进行证券期货投资,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是否设置止损线和设置原则,同时信托公司全部信托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市值的30%。

  信托公司应当跟踪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流向,采取必要的手段核查验证,在相关合同中约定信托资金使用方的配合义务,防范资金流向违反相关规定。

  信托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是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单个信托产品投资于同一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实收信托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除外。

  《办法》要求个人投资者符合以下几点:

  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三百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四十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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