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1 17:12:51 股吧网页版
被前CTO起诉 寒武纪陷超40亿元劳动争议诉讼
来源:央广财经

K图 688256_0

  央广网北京11月1日消息 今年与贵州茅台轮番争夺A股第一高价股的寒武纪(688256.SH)突然惹上金额逾40亿元的官司,原告系公司原副总经理兼首席技术官(CTO)梁军。寒武纪表示,公司将积极应诉、答辩,全力应对离职高管对公司的不当诉求,全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案件对公司日常研发及经营不存在影响。

  10月31日晚间,寒武纪(688256.SH)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原告梁军起诉公司的《起诉状》。梁军起诉要求:请求确认与寒武纪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寒武纪赔偿股权激励损失42.87亿元(原告间接持有寒武纪股票11,523,184股,单价根据2024年1月2日至起诉时寒武纪股票最高价372元(2024年10月10日)确定);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梁军列举的事实与理由如下:2017年7月31日,寒武纪向梁军发出《入职意向书》,双方协商梁军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入职寒武纪处,并约定了梁军年薪、股权授予等内容。梁军自入职被告后担任首席技术官岗位,并获得寒武纪股权激励。寒武纪于2020年7月20日在科创板成功上市,梁军间接持有被告股票11,523,184股。梁军称,2022年2月10日,寒武纪未履行《入职意向书》的约定,且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梁军被迫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1月2日,其间接持有的寒武纪股票解禁。梁军曾提出减持申请,寒武纪不配合减持。

  寒武纪对此作出说明:在梁军离职前,其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19年,梁军与其他参与公司持股计划的主体共同签署了《持股计划》。本次诉讼,梁军诉讼请求中提及的“股权激励”,系其本人签署的公司《持股计划》中约定的持股权益,对应公司股东暨员工持股平台北京艾溪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额2.51万元,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玄算九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2.76万元。《持股计划》明确约定,持股主体在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内离职的,触发回购条件,其持有的持股权益应按约定被回购。

  寒武纪表示,梁军因与公司存在分歧,于2022年2月1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梁军离职时间处于其持有的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其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额及对应的持股权益被要求按照《持股计划》约定转让给指定的股权激励相关主体。此前,梁军自公司离职后,公司依据其本人签署的《持股计划》已执行回购安排,但梁军拒绝配合办理回购手续。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主体已于2023年起诉梁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梁军配合完成回购所涉工商变更登记,回购案件已开庭审理,正在等待法院判决中。

  寒武纪委托的律师经分析认为,梁军于2022年初自公司离职,离职时间处于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依据梁军本人签署的公司《持股计划》的约定,梁军持有的持股权益应按照约定的程序和价格被回购,梁军现起诉要求赔偿“股权激励损失”,与其已签署的《持股计划》的约定不符。

  寒武纪发布的梁军其他相关案件败诉情况说明显示,在本次诉讼前,梁军自公司离职后,因持股权益被依据《持股计划》的约定回购,其先后提起两起案件,均以梁军败诉结案。

  寒武纪提及的相关案件具体为,梁军先后在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提起案件,要求确认其签署的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玄算九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新一版《合伙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不成立,以及要求撤销其签署的员工持股平台北京艾溪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最新一版《合伙协议书》。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梁军承认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均为其本人签字,梁军提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两案均驳回了梁军的请求,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寒武纪表示,关于梁军在本次诉讼起诉状中提及的《入职意向书》里股权激励的约定,生效仲裁裁决书认定,不论《入职意向书》自身应作何种解释,双方均可合意进行变更,梁军在签署《持股计划》时已经了解其基本内容,并同意根据该内容来确定自己接受股权激励的具体条件,应受其后续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约束。

  寒武纪表示,因回购案件正在等待法院判决,同时本次诉讼仅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尚未开庭审理,公司预计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需依据前述案件的法院生效裁判结果进一步评估。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