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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5 13:36:51 股吧网页版
《斗破苍穹》被AI“抄袭”:用户判赔5万,大模型公司免责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AI版权之争尚未停歇,但边界正一点点变得清晰。11月3日,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上海首例AI著作权侵权。该案的涉事方分别为《斗破苍穹》系列动漫的版权方、国内一家头部AI平台,以及该平台用户。

  据上海高院介绍,被告用户擅自截取《斗破苍穹》中角色“美杜莎”的动漫形象,用于微调大模型,并将模型发布在平台社区供他人使用。上海法院认定,这一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用户需赔偿原告5万元。

  而AI公司虽然提供了大模型技术并设有“动漫专区”,但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下架美杜莎模型,更新关键词过滤。法院因此认为,公司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案件,为国内AI版权问题提供了新的判例参考。当越来越多AI产品拥有UGC社区和微调功能,能否及时响应侵权投诉、有没有在产品中提示侵权风险,逐渐成为关键合规指标。

  训练美杜莎大模型,构成侵权

  2009年,网文作家天蚕土豆开始在起点中文网连载《斗破苍穹》。这部长达532万字的玄幻小说很快席卷读者圈,成为起点首部点击量破亿的作品。2017年,腾讯视频与阅文集团联合出品《斗破苍穹》动画,此后小说IP一路延展出手游、真人电视剧等完整的“斗破宇宙”。

  公开资料显示,《斗破苍穹》小说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属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腾讯旗下的阅文集团。阅文集团在2025年中期业绩报告中特别提到,《斗破苍穹》动画上半年登顶腾讯视频付费榜,商业价值不言而喻。

  在本次案件中,被《斗破苍穹》版权方诉至法庭的有两方:提供文生图大模型的国内AI公司,以及平台用户李某。

  据上海法院披露,用户李某截取了《斗破苍穹》中女主角“美杜莎”的二十余张动漫形象,用AI平台的“训练LoRA”功能微调出美杜莎大模型,并通过该平台机审后公开发布。此后,其他用户只需输入提示词,就能生成与美杜莎形象相似的图片。

  上海法院最终判定,李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侵权,判赔经济损失3万元和维权开支2万元。

  据法院解释,李某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在训练、发布、使用过程中再现了《斗破苍穹》美杜莎的原创性表达,并且让公众能够通过AI生成与原角色相似的图像。这一行为满足著作权侵权中“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项标准,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不过,上海法院也指出,由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的图片,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也就是说美杜莎大模型和AIGC图片不构成“作品”,所以李某的行为未侵犯改编权。

  值得一提的是,《斗破苍穹》的“AI再创作”早已在网上泛滥。今年以来,短视频平台上流行用AI重制《斗破苍穹年番》中缺失的剧情,不少视频长达3分钟,点赞过万。21记者于11月4日搜索,仍看到不少AIGC自媒体团队发布《斗破苍穹》AI视频,评论区不乏粉丝留言:“终于找到了正版”“我宣布你才是官方”。

  AI平台更高的注意义务

  除了用户,AI平台要不要为侵权行为担责,一直也是业界争论的焦点。在这起案件中,上海法院认定AI平台不构成侵权,理由主要有两点:

  从技术与服务特征看,AI平台并未直接参与“美杜莎”模型的素材截取、训练、发布和使用。换句话说,《斗破苍穹》被当作训练素材是独立的用户行为。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AI平台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按照我国民法典的具体规定,网络平台要对明显的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行业内常说的“红旗原则”。

  根据上海高院的披露,本次案件的AI公司设置了投诉举报机制和发布审核机制,并在接到起诉状后,第一时间下架所有美杜莎模型,更新平台审核的关键词,并将情况同步给海外平台。法院因此认定,公司主观上无明显过错,客观上也履行了必要的制止与转通知义务。

  这一判决,与2024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奥特曼AI侵权案”有相似之处。当时法院同样认为:用户自行上传训练素材并独立微调模型,且无证据显示平台与用户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因此AI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

  长期关注AIGC的浙江垦丁(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念向21记者表示,互联网平台责任认定过去已有成熟体系,但AI平台的出现引入了UGC社区、LoRA微调等新模式,因此需要重新思考责任问题。如今一个核心分歧在于:AI平台究竟是直接侵权的“内容提供者”,还是单纯的“技术提供者”?

  “要回答这个问题,得看平台的具体行为。”程念解释说,比如平台若主动开设“角色模型”或“某某角色专区”,甚至在设计上对用户生成特定形象起到明显导向作用,那么平台的角色就可能从技术服务者,转变为内容生产者。

  在杭州“奥特曼AI侵权案”中,法官沙丽也有类似观点。她认为,由于AI生成和LoRA微调的便捷性,用户创作的内容往往可被他人反复使用,侵权扩散的后果“已相当明显”,AI平台应当“预见到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承担更高注意义务。

  如今,这种“注意义务”已成为AIGC司法领域反复强调的关键词。但AI平台具体该如何落实,仍需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积累。

  程念建议,目前AI公司至少应从三方面完善:第一,保持侵权投诉渠道畅通,确保响应高效,这在本案的免责证据中至关重要;第二,主动升级审核与风控体系,特别是对模型名称、标签、示例图等进行关键词和图像识别筛查;第三,完善用户协议与指引。尤其在用户使用训练功能时,应以显著方式提醒其需取得素材授权,并明确告知潜在的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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