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其中,入网餐饮店未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将不得上线交易。
《规定》聚焦当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问题,针对网络餐饮服务中平台责任不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不严、食品安全信息不透明等薄弱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
《规定》中提出,平台提供者在获批30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备案。同时,平台应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经营资质审核、日常监测抽查以及信息公示,有效防止“幽灵外卖”现象。
其中,《规定》提出对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平台提供者应当进行实地审查,留存实地审查记录备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及经营资质编号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载明的信息与实际经营一致。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明厨亮灶”进行审查,未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的不得上线交易,并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明厨亮灶”跳转标识,“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息应当至少留存14天。
平台应禁止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同一经营资质重复申请入网。
《规定》明确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资质。网店招牌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与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对无堂食外卖提供者,在主页面要加注“无堂食”标识。
《规定》还提出,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餐饮服务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名称、下单时间、配送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等,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外卖平台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应当在2日内采取暂停服务或者其他管控措施,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资质失效的,应当立即停止服务。
《规定》还提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和便于消费者辨识,防止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配送易腐餐饮食品的,在冷藏温度以上、60以下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配送有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条款的,或将依法处以5000元-5万元不等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