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等事项的监管层级下放至金融监管支局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李秀梅)11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授权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由金融监管支局受理、审查和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的除外)等。
可由金融监管支局承担监管职能的报告事项包括: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支公司、营业部经理,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任职等事项;辖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授权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变更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授权,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或业务负责人。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通知》明确,各金融监管局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评估,在“接得住、管得好”的前提下,将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等行政许可事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部分变更及人员任职等报告事项的监管层级下放至金融监管支局。金融监管支局承接相关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后,一并负责与之相应的许可证制发与管理。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监测下放事权的运行情况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服务质效不减,不断提升市场准入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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