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龙佰集团(002601)发布公告,其控股子公司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新立公司”)诉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迎来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显示,三名被告人因盗窃“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工艺技术”并向同行输送,分别被判处6至7年有期徒刑,合计罚金达3200万元,已追缴违法所得超2200万元,另有两名涉案人员潜逃被通缉,案件民事追责同步推进。
据悉,2007年6月,云南新立公司出资2000万美元从德国钛康公司引进“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工艺技术”,技术引进后,云南新立公司累计投入资金人民币27.17亿,建成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一条,该技术也是钛白粉行业的“卡脖子”关键技术之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良、江书安、赵泽权在云南新立公司工作期间,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云南新立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进行披露和使用,情节特别严重。
2019年5月,云南新立公司被龙蟒佰利联集团(2021年7月更名为龙佰集团)整体收购,而侵权行为恰在此时埋下伏笔。
据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楚雄州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均为云南新立公司前员工,三人在任职期间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擅自复制、留存了上述德国引进技术的全套资料,并在离职前将资料带离公司。
2019年上半年,刘建良率先与河北燕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河北燕钢集团”)达成协议:由刘建良一方提供氯化法钛白粉生产技术,助力河北燕钢集团旗下河北吉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吉诚公司”)建设同类生产线,河北燕钢集团则需支付3000万元人民币报酬,且生产线投产后需额外支付3%的生产利润。
随后,刘建良拉拢赵泽权、江书安入伙,约定3000万元按4:3:3比例分配,3%利润则三人各占1%。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赵泽权、江书安通过入职河北吉诚公司关联企业的方式,正式参与生产线建设:二人将携带的云南新立公司技术资料进行“脱敏处理”,去除德国钛康、云南新立的标识后交付河北吉诚公司,还直接参与关键非标设备设计指导、生产线施工规划。
2019年12月,河北吉诚公司委托第三方启动9种核心设备制造,2021年11月完成设备安装,但截至案发,该侵权生产线尚未投入使用,未形成实际产能。
自2019年7月至2021年4月16日, 河北燕钢集团相关人员分多次向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支付人民币合计2700 万元,刘建良分得1080万元,江书安、赵泽权各分得8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建良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080万元,赵泽权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712.7980万元,江书安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439.252642万元。
楚雄州中院审理认为,三人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相关条款,结合三人犯罪情节、退赃情况,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建良,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00万元,刑期自2025年6月18日至2032年5月2日;被告人赵泽权,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000万元,刑期自2023年9月1日至2030年8月31日;被告人江书安,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1000万元,刑期自2025年2月14日至2031年2月13日。
同时,法院裁定追缴三人已退缴的2232.0506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泽权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7.2020万元、被告人江书安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0.747358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值得注意的是,龙佰集团在公告中透露,经公安机关侦查,堪振华、刘福东二人涉案嫌疑重大,但案发后已潜逃,目前公安机关已发布《悬赏通告》展开通缉,二人仍未到案。
此外,刑事判决之外,龙佰集团已启动民事追责程序,向相关责任方索赔,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该民事诉讼。
公开资料,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在深交所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钛白粉、海绵钛、锆制品和硫酸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是钛白粉、海绵钛、锆制品及锂电正负极材料。
业绩方面,龙佰集团净利润已连续三年下滑,2021年至2024年,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6.76亿元、34.19亿元、32.26亿元、21.69亿元。
今年前三季度,公司业绩延续下滑趋势,实现营业收入194.36亿元,同比下降6.86%;归母净利润为16.74亿元,同比下降34.68%;扣非归母净利润为16.18亿元,同比下降35.97%。
截至11月6日收盘,龙佰集团报17.90元/股,公司最新总市值427.1亿元。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