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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6 23:31:51 股吧网页版
信托“输血”通道将收紧 互联网助贷再受冲击?
来源:国际金融报

  信托“通道”将全面收紧,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模式面临“洗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信托产品投资各类基础资产要求,细化组合投资规则,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严禁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

  在过去与互联网助贷的合作中,不少信托公司扮演“资金通道”的角色。在业内人士和行业专家看来,《办法》封堵了信托通道业务,将重塑行业生态,信托机构从“被动通道”向“主动管理者”转型,缺乏核心能力的信托公司可能会被淘汰出局;而互联网助贷业务的合作模式将“洗牌”,信托公司必须对贷款的全流程拥有实质性的管理权和监督权。从长远看,《办法》将倒逼整个产业链走向专业化、透明化和合规化,提升风险识别与定价能力,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

  严禁通道和资金池业务

  《办法》将资产管理信托明确定义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管产品”,要求信托公司必须履行主动管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禁止信托公司以信托产品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违法违规等活动提供便利,限制单个投资者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比例。

  《办法》还严禁信托开展资金池业务,要求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单独核算,信托单位净值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信托财产状况,不得脱离基础资产的实际收益水平和风险因素影响进行分离定价,明确信托产品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期限匹配的要求。

  此外,《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规范关联交易认定和定价,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对信托公司将信托产品财产运用于关联方提出限制要求。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告诉记者,信托公司通过通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提供规避监管的便利,实际上让渡了管理职责,仅作为“影子角色”存在,容易导致权责不清,存在监管套利和风险隐患,降低了监管成效,增加了系统性风险。限制关联交易,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和业务风险转嫁以及其他可能的道德风险,损害部分客户权益。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对记者分析称,在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基本未真正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只是为其他机构或自然人提供规避监管的渠道;资金池业务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将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的产品资金混合使用,存在诸多风险;关联交易可能导致信托资金被不当使用,如被用于本公司关联方的利益输送,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刘东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仅作为名义受托人,可能沦为规避监管、实现资金跨机构流动的“牌照工具”,模糊了风险承担主体,极易引发风险交叉感染,增加了监管机构对风险的有效穿透识别,也不利于提高我国信托机构的经营水平;其次,资金池业务本质上是“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的庞氏游戏,掩盖了底层资产的实际风险与损失,严重违反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极容易造成大规模金融风险与机构破产。

  新规将重塑行业生态

  据不完全统计,中诚信托、华鑫信托、天津信托、陕国投、国民信托、外贸信托等20余家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业务。

  廖鹤凯表示,20多家信托机构参与消费金融业务,预计存量规模达2000亿元以上。新规倒逼信托公司从“资金通道”转向主动管理,强化风控与合规管理,需落实合作平台名单制披露,资金成本上升且优先对接头部助贷平台,受综合融资成本红线约束,违规成本增加,展业范围缩小,收费需透明纳入综合成本,行业将加速洗牌。

  一名互联网助贷机构高管告诉记者,“以前走‘信托通道’的规模虽然不大,但《办法》出台后,信托的通道业务完全被堵死,影响肯定是有的。如果信托公司全流程主动管理,可能还能做,但这考验信托公司的获客和风控能力。”

  帅国让表示,《办法》强力推动信托业从“融资平台”转向“投资机构”,从“类信贷”思维转向“净值化”管理。短期来看,行业转型之痛不可避免,信托公司的生死突围战已经打响。然而,长期看,这有利于整个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为资本市场引入更规范的长期资金,最终更好地服务于“五篇大文章”所指引的实体经济重点领域。

  “互联网助贷中常见的‘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模式被禁,资金用途需更透明合规。”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莫开伟对记者表示,《办法》明确禁止信托公司开展通道类业务、资金池业务,并要求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将管理职责让渡给其他机构或个人。这会直接冲击信托业依赖“类信贷”模式的运作方式,迫使机构转向资产管理本源业务。

  刘东辉也认为,《办法》会重塑行业的生态。首先,对于信托机构而言,这意味着从“被动通道”向“主动管理者”的强制转型,信托公司必须建立自己独立的风控体系、技术系统和运营能力,这将大幅提升合规成本,缺乏核心能力的信托公司可能会被淘汰出局;其次,对于互联网助贷业务来说,则意味着合作模式的“洗牌”,信托公司与平台之间的权责关系必须重新界定,信托公司必须对贷款的全流程拥有实质性的管理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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