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7 23:17:10 股吧网页版
时隔19年大修!证监会联手财政部升级资本市场“安全网”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资本市场风险防控体系再添重要基石。

  11月7日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布自2025年12月8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是继2000年制定、2006年首次修订后,时隔19年的又一次全面升级,旨在应对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带来的新型风险,强化结算系统稳定性。

  新规通过调整计收机制、优化基金规模管理、扩大投资范围、压实机构责任等系列变革,构建了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为资本市场稳健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计收机制全面优化:差异化比例与动态调整并举

  本次修订对风险基金的计收机制进行了全方位优化。

  在计收范围上,《办法》将原有的列举式表述调整为概念式定义,明确覆盖所有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调整显著提升了规则的包容性,为未来市场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预留了充足空间。

  更值得关注的是,新规首次根据品种风险程度实施差异化交纳比例。权益类品种交纳比例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降至百万分之九,降幅达到70%;固定收益类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降至百万分之三,同样下降70%;而风险相对较低的质押式回购业务比例则维持不变。这种精细化的比例设计体现了监管对市场风险的精准研判。

  同步调整的还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取比例。新规将这一比例从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20%下调至9%。这一调整既考虑了风险覆盖的实际需要,也充分顾及了市场主体的负担能力。

  此外,《办法》建立了动态评估机制,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论证基金规模需求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这一机制打破了原规则中"三十亿元规模上限"的刚性约束,调整为"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的弹性要求,使风险储备能够随着市场发展同步增长。

  数据显示,当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三十亿元。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新规明确对已交纳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会触发新增交纳要求,这体现了监管的审慎和务实态度。

  基金运用效率提升:投资多元化与程序简化同步推进

  在保障安全性的前提下提升资金运用效率,是本次修订的另一大亮点。

  《办法》突破了原规则中风险基金仅限银行存款的单一投资渠道,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运用形式。这一调整显著改善了基金的资产配置结构。

  与此同时,新规明确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这一规定既确保了基金的流动性,又通过适度的国债投资来增强基金自身的收益能力,实现安全性与收益性的更好平衡。

  更具突破性的是对基金使用程序的简化。新规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这一改变直指风险处置的时效性需求。在结算风险事件中,快速响应是控制风险蔓延的关键,原有的审批程序可能延误最佳处置时机。

  改革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发生违约交收、技术故障等情形时,可立即启动基金使用程序,事后向相关部门报备。这种制度设计既提升了风险处置效率,又通过事后监管保障了规范运作。

  配合新增的追偿追责安排,新规构建了“快速响应—有效处置—责任追溯”的完整闭环。这种全流程的优化设计,为证券结算系统构筑了更加坚固而灵活的防护网。

  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内控强化与追偿机制双管齐下

  《办法》首次系统性地明确了结算参与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内部控制要求。结算参与人需要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技术系统和灾备机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则需制定基金计收、管理、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每年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送情况报告。这种将责任具体化、制度化的要求,推动了风险防控从“形式合规”向“实质合规”的深刻转变。

  在追偿追责方面,新规补充细化了动用基金后的责任追溯机制。对于因违约交收动用的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通过处置违约方资产、提起诉讼等途径进行追偿;对于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导致的损失,则需要明确对行为主体的追偿程序和问责制度。

  这些规定建立了“谁犯错、谁担责”的溯源治理机制。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同时明确动用基金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约方享有的优先权利,这一制度衔接保障了追偿权利的法律基础。

  从整体来看,此次修订通过对计收机制、投资管理和责任体系的全面升级,构建了更适应现代资本市场需要的风险防控体系。在市场化、法治化导向下,新规既体现了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又强化了风险防控的刚性约束,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