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无人机第一股”纵横股份(SH688070,股价51.65元,市值45.24亿元)一年半之前被举报的事件终于有了结果。
该事件还要追溯到2024年5月。彼时,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度科技)发表声明指责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公司)有违规行为,纵横股份则驳斥其声明为恶意诋毁。随后,纵横股份以不正当竞争名义起诉远度科技。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之后,这起诉讼案件在近日终于有了结果,远度科技被判构成商业诋毁。11月7日17时,远度科技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声明消除影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每经记者)注意到,根据判决书,当时远度科技在声明中宣称大鹏公司伪造远度科技公司公章,但证据来自相应QQ账号截图,且远度科技未能提供前述QQ账号截图的原始载体,相应QQ账号目前也无法再查询到。该QQ账号早已于2019年7月26日注销。
11月7日晚间,纵横股份公告称,公司及大鹏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远度科技的起诉。

图片来源:纵横股份公告
商业诋毁判决生效,远度科技发声明消除影响
11月7日17时,远度科技在其官方微信号发布声明称,就远度科技于2024年5月7日至10日在远度科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所发布《声明》和《关于<声明>的进一步说明》,以及相关媒体采访报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判定远度科技通过上述三个载体,编造、传播大鹏公司伪造远度科技公司公章、纵横股份与喀什地区当地政府有不正当关系、纵横股份伪造文件熟门熟路、大鹏公司违规参加招投标、逃避行政处罚,构成商业诋毁。 并且因远度科技相应言论确构成商业诋毁,有损纵横股份、大鹏公司的商誉,故远度科技应当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图片来源:远度科技微信公众号
同时,远度科技还在声明后附上了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
复盘这次事件经过,事情发生在2024年5月7日。彼时,远度科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大鹏公司在参加喀什地区林草局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购项目招投标中,因伪造质量检测报告受到远度科技质疑,经查实后被取消中标资格。2023年5月,喀什地区财政局收到疑似时任纵横无人机新疆大区总监马福军发送的《关于撤销质疑函的声明》经核实,该声明及其所使用的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均为伪造,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对此,彼时纵横股份有关人士表示,远度科技的声明属于恶意诋毁、编造不实信息,公司已对所有不实信息依法取证,并将依法依规捍卫自身合法权益。随后,纵横股份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远度科技。
核心证据存疑,QQ截图无原始载体难获法院采信
11月7日,每经记者向远度科技询问该诉讼案的后续情况,对方表示判决书都有详细的判决说明。
每经记者查询判决书发现,远度科技就其主张提供了《关于撤销质疑函的声明》的发送者的QQ账号(1424348408)信息截图。截图载明,该用户所属公司一栏填写为“新疆中军盈泰能源有限公司”。而新疆中军盈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马福军(持股50%)确系大鹏公司高管。但相应QQ账号截图的真实性并不能得到确认。作为远度科技言论事实依据的核心,远度科技未能提供前述QQ账号截图的原始载体,相应QQ账号目前也无法再查询到。
法院判决认为,远度科技的言论缺乏事实依据。远度科技声明其已刑事报案系基于其认定大鹏公司伪造其公司公章,故远度科技声明刑事报案客观上具有加强公众确信大鹏公司伪造远度科技公司公章的作用。
其次,法院认为,远度科技之前的声明误导公众认为纵横股份与喀什地区当地政府有不正当关系。喀什地区行政机关撤销对大鹏公司的行政处罚与纵横股份在当地投资确客观发生,但两个事件之间的关联性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远度科技对外表述时,却将无关联的两事件结合在一起,营造出两事件具有因果关系的表象。另外,远度科技表述大鹏公司违规参加招投标、逃避行政处罚确与事实不符,且超出正常评论限度,具有诋毁性。

图片来源:法院判决书
法院认为,远度科技相应言论确构成商业诋毁,有损纵横股份和大鹏公司的商誉,故远度科技应当履行一定积极行为以消除影响。结合远度科技具体诋毁内容严重程度,诋毁行为持续时长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远度科技在其官网、官微等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另外,远度科技还需赔偿纵横股份、大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万元。
纵横股份在11月7日的公告中表示,本次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