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9 15:40:40 股吧网页版
事关“开门杀”保险赔偿等,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
来源:北京商报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拟就“开门杀”等问题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拟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由乘车人故意行为造成的除外。

  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提到,机动车使用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以机动车使用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的事故,《征求意见稿》拟定了两种方案。

  方案一: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进行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支持。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