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重大项目参与、隐性壁垒破除、运营权益保障、数字化转型升级、融资支持等方面出台了13条举措,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
近年来,我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当前我国民间投资遇到哪些难点?《若干措施》主要解决哪些问题?与以往类似政策相比,新文件有何亮点?围绕这些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
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中国企业联合会驻会副会长梁彦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从民营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看,一方面,近年来国家持续放开民营企业准入,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民间资本的参与取得很大进展。
但另一方面,部分传统领域的“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现象依然存在,民间资本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等方面仍面临隐性壁垒,参与的路径不畅,盈利模式不清晰,严重影响了其投资的积极性。此外,融资难、融资贵,投标招标中的隐性歧视等问题,也持续困扰着民营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参与渠道不畅,是民间资本投资意愿和领域受限的重要原因。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徐玉德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若干措施》提出,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等领域项目,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一方面,有意愿的民营企业均可申请参与,相关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有关政策要求等确定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即民营企业不会囿于资金规模而丧失参与权。
另一方面,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以确保民营企业在相关项目中有足够的参与空间。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要细化民间资本参与要求,且各地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比较优势。
在梁彦看来,《若干措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打开了传统上由国有资本主导的关键领域大门。第一条明确要求“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说明。”
同时,明确具体项目持股比例“结合项目实际、民营企业参与意愿、有关政策要求等确定”。而且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持股比例上不封顶,“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尤其是“具有一定收益”的前置词,“结合项目实际、民营企业参与意愿”确定持股比例的要求,更凸显让利于民的初衷。
又比如,民间资本是新兴领域的主要参与者,但也面临突出的“准入不畅”问题。
对此,徐玉德分析,《若干措施》结合市场热点聚焦三方面重点发力。一是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提升商业航天频率许可、发射审批等的公平性,优化卫星通信业务准入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三是加快公布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清单并动态更新,为有能力的民营企业提供科研平台,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将民间资本参与从可选项变成应选项
近年来,我国已经发布多项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若干措施》有何特殊之处?
梁彦表示,这次出台的《若干措施》与以往类似政策相比,有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从“鼓励”到“强制”的根本性突破。《若干措施》最大的亮点在于超越了以往文件中鼓励、支持、引导、允许等原则性表述,采用列举式明确了可参与的重点领域,并要求“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具体、量化了具备条件的项目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将民间资本参与从“可选项”变成了“应选项”,增强了政策刚性,避免了政策好看好听不好用。
二是从“宏观”到“微观”的精细化施策。《若干措施》不仅有原则要求,更给出了具体路径和量化标准。如“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细化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等,确保了政策不会停留在纸面,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从“投资”到“服务”的整体性思考。《若干措施》并非孤立的谈投资,而是将市场准入、公平竞争、金融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提升融为一体,整体性地打造一个能让民间资本准入、参与、发展、盈利的营商环境,努力让“非禁即入”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