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监会、财政部近日联合修订发布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此前2006年6月16日发布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 号)同时废止。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涉及四方面:
(一)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一是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的表述,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明确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业务),提升规则包容性。二是根据品种(业务)风险程度,对风险基金的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权益类品种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三是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二)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一是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二是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三)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一是将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的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二是简化使用程序,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四)增加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一是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有效防范风险;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送年度情况报告。二是补充细化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据悉,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三十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会因本次修订触发新增交纳。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办法》构建了“预防-预警-处置”三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通过规范风险基金的来源、规模和使用条件,将结算风险防控从“事后救火”转向“事前筑防”。值得注意的是,其将风险基金与投资者保护机制有机衔接,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监管新范式。这不仅回应了投资者对市场安全性的迫切期待,更为未来资本市场开放与创新预留了制度空间。在当前全球资本市场波动加剧的背景下,这一制度安排将为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制度信心,推进金融监管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