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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1 11:29:00 股吧网页版
公募基金主题投资新规征求意见:建立风格库 两类情形纳入负面考核指标
来源:央广财经

  央广网北京11月11日消息(记者冯方)央广财经记者从业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的主题投资风格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日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主题投资风格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向各家基金管理人征求意见。《指引》共有六章29条,主要对主题投资基金的名称、基金合同、风格库、投资方向、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风格管理规范以及基金托管人的投资风格监督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

  主题投资基金应当建立风格库

  《指引》要求,主题投资基金的名称应当明示投资方向,并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一致,不得出现名实不符的情形。主题投资基金应当建立风格库,将符合特定投资方向的证券纳入风格库管理。风格库的入库标准应当与投资方向直接相关,优先以政府机关等权威机构、第三方机构发布数据或市场公开数据为依据。

  主题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明确约定以下内容:第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特定投资方向的证券。第二,符合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的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主题投资风格库入库标准,以及其他有利于界定投资方向的内容。第三,更新风格库的频率。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可识别、可量化的方式约定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风格库入库标准,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的投资方向,界定范围应当符合市场基本常识和普遍认知,不得使用笼统、含糊的表述方式。

  《指引》进一步明确,主题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为特定市值的,应当以证券达到总市值/流通市值/自由流通市值的具体金额或市场占比区间作为风格库入库标准;投资方向为行业的,应当优先选用可从公开渠道获取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金融研究机构、金融资讯机构发布的行业分类作为风格库入库标准;投资方向为主题或投资策略且以宏观经济指标作为风格库入库标准的,应当优先选取国家统计局等权威机构公开发布的参考指标;投资方向为主题或投资策略且以自建模型作为风格库入库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事先就入库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在基金合同中说明该模型的运行逻辑,并确保通过自建模型筛选入库的证券始终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

  对于主题投资基金风格库的更新频率,《指引》要求,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不低于一次(不含基金成立当年),且不高于十二次。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上市或退市、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行业变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分立、公司备选库剔除证券、权威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数据变动等被动更新风格库的情形,及采用市值排名等高频变动标准的除外。

  此外,《指引》要求,主题投资基金的投资风格应当符合组合管理、分散投资、长期投资的基本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主题投资基金投资集中度的内部管理制度,投资集中度不得过高,避免高比例投向投资方向中的单一细分行业或领域。主题投资基金选择的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准确、客观地反映投资风格,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成分指数应当与投资方向高度相关,原则上以对应投资方向的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

  两类情形应纳入负面考核指标

  在基金管理人投资风格管理规范方面,《指引》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主题投资基金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贯穿产品设计、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的全链条管理制度。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设立风格库及证券出入库的审批程序。研究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基金合同设立并定期更新风格库,审慎选择入库证券,定期对风格库进行检查。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对风格库入库证券进行严格审核,在发现入库证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及时提示研究人员,定期对风格库进行检查。研究人员在收到合规风控人员提示后应当及时纠正。基金经理可以对风格库及证券出入库提出建议,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

  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主题投资基金的投资风格管理,持续跟踪、评估主题投资基金的风格稳定性,对严重偏离投资方向、投资集中度过高的情形及时作出调整,确保基金投资管理合规运作。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研究人员和合规风控人员的独立性,加强对基金经理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和评估,将严重偏离投资方向、投资集中度过高的情形纳入负面考核指标。

  对于风格库相关要求,《指引》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更新频率主动、及时将风格库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处理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提示信息,保证风格库真实、完整、准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主题投资基金成立后十个交易日内按照风格库模板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风格库。自首次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风格库起,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更新频率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风格库。以政府机关等权威机构、第三方机构发布数据或市场公开数据作为风格库入库标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确认数据的变动情况,若有变动应当对风格库作出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风格库后需相应调整基金持仓的,应当综合考虑市场影响、信息披露等因素,审慎确定基金持仓的调整时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提示风格库存在异常情况的,在十个交易日内对风格库予以调整,或补充相关说明并与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意见。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说明。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说明后可通过对该次风格库调整的审查。

  《指引》还提到,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提示后十个交易日内未能与基金托管人就风格库的审核结果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发现主题投资基金相关重大负面舆情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并作出相应解释。

  托管人应明确对基金风格库的监控标准及程序

  在基金托管人投资风格监督规范方面,《指引》明确,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对主题投资基金的投资监督机制,明确对基金风格库的监控标准及程序。基金托管人应当对主题投资基金的合同与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加强审查,确保投资方向、投资风格、投资范围、风格库入库标准的表述清晰、明确。

  此外,基金托管人在收到风格库后五个交易日内对风格库入库证券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进行审查,发现与基金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核实,可要求其补充相关说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逾期未发送风格库的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对于风格库入库标准,《指引》明确,风格库入库标准以政府机关等权威机构、第三方机构发布数据或市场公开数据为依据的,基金托管人应当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审查。风格库入库标准以其他为依据的,基金托管人应当事先与基金管理人商议风格库入库标准的审核要点,每次更新风格库时向基金管理人索取相关数据并了解证券出入库的原因,据此对风格库进行审查。

  《指引》要求,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主题投资基金特定投资方向证券的投资比例持续进行监督,发现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作出调整。

  《指引》明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报告:第一,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成立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风格库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或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频率更新风格库超过十个交易日。第二,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DII)外,主题投资基金的特定投资方向证券持仓比例连续十个交易日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QDII主题投资基金的特定投资方向证券持仓比例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第三,风格库的更新频率不符合本指引相关规定。第四,在基金托管人发出提示后十个交易日内未能与基金管理人就风格库的审核结果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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