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福建、广东、厦门、深圳和四川等地税务部门陆续曝光了6起对取得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人员开展引导规范的典型案件。税务部门提醒,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未依法申报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要及时申报缴税。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的自然人)应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申报纳税。
“居民个人对境外所得申报纳税,不是新增加的纳税义务,这是我国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的基本税收制度,也是国际税收惯例。”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国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特别是积极参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税务部门对境外收入的监管能力有效提升。”
第一财经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已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常态化自动交换,对居民个人自行申报境外收入低于境外金融账户收入的情况能及时有效发现。为帮助取得境外收入的居民个人更好地防范化解涉税风险,税务部门一般会采取“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引导规范。纳税人接到提示提醒后应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确认是否存在未申报少申报收入的情况。如存在相关情况的,须及时办理申报并缴税;如不存在相关情况的,也应及时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佐证材料。
从税务部门前期工作情况来看,大部分接到提醒的居民个人,能够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自查整改,整体遵从度较高。但也有部分纳税人因侥幸心理,以“无境外账户”或者“境外账户无收益”为由拒不配合整改。对于这部分纳税人,税务部门会采取进一步措施。比如:税务部门利用专项税收情报交换获取其境外金融账户详细数据后,如果发现其存在少申报收入的情况,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纳税人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多支付部分滞纳金,情形严重的可能被立案检查后予以罚款,额外增加个人损失。
张巍介绍,居民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要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在税务部门提醒后仍未按要求进行申报,情形严重的可能被税务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收处罚。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及时消除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