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中信证券、信达证券、东吴证券相继发布了关于“取消监事会”相关进展的公告,上述券商均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规定行使监事会职权。
此前,监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应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随着2026年1月1日的过渡期截止日将近,已有20余家券商披露了修改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的相关事宜,证券业开始跨入“两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治理时代。
三家券商“官宣”取消监事会
日前,中信证券发布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不再设置监事会的公告称,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的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法》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行使监事会职权。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将新增《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责,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等。
接下来,中信证券还需要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类别股东会审议之后,再进行过渡性安排。
此外,信达证券和东吴证券近日也披露了关于“取消监事会”相关事项的进展,均将在11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包括取消监事会、调整治理结构在内的多项议案。
实际上,早在今年3月,财信证券、国元证券就已经宣布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随后,天风证券、兴业证券、财达证券等多家券商均披露了取消监事会的计划。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11日发稿,已有包括中国银河证券、中金公司、华泰证券、中信建投在内的20余家券商披露了修改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的相关事宜。这也意味着,随着中信证券披露相关计划,头部券商已经悉数进入“两会一层”的治理新时代。
调整过渡期截止日将至
2024年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就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过渡期进行了统一安排。其中,对于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过渡期,《安排》提出了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监事的,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选择监事会、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选择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的,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选择监事会或者监事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的,不设审计委员会。
二是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并在2026年1月1日前,根据《公司法》规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此外,《安排》显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属于上市公司或者国有企业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或者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机构设置要求。
对于券商审计委员会这一内部监督机构的调整,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从“监事会”到“审计委员会”的变化,这一变革是证券行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监事会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能重叠导致“多头监督、责任虚化”,而审计委员会由专业独立董事主导,能精准识别风险、前置监督环节,既简化了治理层级,又提升了专业监督效能,为券商应对复杂市场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不仅是机构的精简,更是治理能力的跃升。
田利辉进一步表示,在取消监事会后,上市券商还可通过独董、信披和协同三强化来实现监督功能的进一步优化。一是强化独立董事专业背景,确保成员具备证券业务和风险管理经验;二是强化履职透明度,定期披露审计委员会监督报告;三是强化协同机制,保留原监事会支持团队辅助过渡。上市券商内部监督需要“有专业、有深度、有实效”,需要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治理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