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2 23:24:40 股吧网页版
再遭5.6亿元索赔上诉!秦港股份铜精矿“失踪”案纠纷未了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K图 601326_0

  2022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秦皇岛港60亿元铜精矿‘失踪’事件”,使秦港股份(601326.SH,股价3.71元,市值207.29亿元)后来卷入多起诉讼案。直到现在,由该事件引起的诉讼纠纷仍未了结。

  11月12日晚间,秦港股份发布最新诉讼进展公告称,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公司”)近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获得法院立案,案件涉及金额约为5.6亿元。由于二审审理情况尚未明确,秦港股份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图片来源:秦港股份公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每经记者”)留意到,去年8月,秦港股份曾披露上述江铜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天津海事法院裁定,驳回江铜公司的起诉。原因是该案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正在审理的宁波和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和笙”)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基本事实相同,江铜公司亦作为受害人参与了刑事审理程序。“刑事案件审结后,原告如仍有损失的,可另行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时隔一年多,江铜公司再次提起上诉,继续追偿,秦港股份是二审被上诉人之一。不过,对于“秦皇岛港60亿元铜精矿‘失踪’事件”引来的多起诉讼,秦港股份管理层坚持认为,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也未向各方承诺提供担保或承担连带责任。截至今年6月末,公司未计提与这些铜精矿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

江铜公司再提上诉,索赔金额降至5.6亿元

  据每经记者了解,2022年8月,存储在秦皇岛港的总价值近60亿元铜精矿被爆出离奇“失踪”。据当时媒体报道,13家货主总价值60亿元的30万吨铜精矿在没有货主提供放货通知书的情况下被第三方转走。而该事件发生的地点就在秦皇岛港,由秦港股份提供港口作业服务。

  彼时,秦港股份澄清表示,公司未参与此项贸易纠纷,亦未作为被告方进入诉讼程序;公司作为港口企业提供港口作业服务,与货代公司签订两方合同,根据货代公司指令出入库。

  2022年12月底,秦港股份披露,2022年8月22日至12月28日,公司发生铜精矿系列案件共九起,原告分别为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鼓风机”)、中国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纤”)、安徽普来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来泽”)、江铜公司,诉讼总金额高达19.29亿元。

  在江铜案中,江铜公司以海事侵权纠纷为由,请求宁波和笙、秦皇岛外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秦皇岛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秦港股份连带赔偿货物损失约7.83 亿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2024年8月,秦港股份公布中国化纤案、普来泽案和江铜案的一审裁定结果,法院驳回了中国化纤、普来泽、江铜公司的起诉。

  2025年11月12日晚间,秦港股份披露最新进展称,上诉人江铜公司不服天津海事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涉案金额从此前的7.83亿元降至约5.6亿元。

  秦港股份称,公司已选聘专业律师团队积极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全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坚称无违约且未担责,未计提预计负债

  每经记者注意到,除前述江铜案外,在11月12日晚间的公告中,秦港股份还透露了其他几起涉铜精矿纠纷案的最新进展。

  其中,陕西鼓风机起诉秦皇岛外代物流有限公司、秦港股份一案,涉案金额为4.7亿元。目前,天津海事法院已经恢复对该案的审理,尚未开庭;中国化纤案、普来泽案目前均处于“裁定驳回起诉,已结案”状态。

  秦港股份在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称,公司关于铜精矿案诉讼标的金额合计约17.8亿元。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仅与外代物流签署港口作业合同,与其他各方均无任何合同关系。公司相关港口作业严格按照与外代物流签署的港口作业合同约定进行,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及行业惯例,秦港股份作为港口经营人无核实货物所有权实际归属的义务,也未向各方承诺提供担保或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25年6月末, 公司未计提与这些铜精矿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

  据公开资料,秦港股份是全球领先的大宗干散货公众码头运营商。今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52.12亿元,归母净利润13.91亿元,均同比增长。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