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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00:13:54 股吧网页版
租借银行账户牟利 “贪小便宜”获刑
来源:中国经营报

  随着国家对电诈犯罪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一些“贪小便宜”帮助涉诈资金转移的行为也会受到重罚,这包括租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帮助他人取现等。

  法律人士提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心存侥幸,要对法律存敬畏之心!

  租借账户获刑

  11月5日,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涉及宋某租借银行账户牟利,而该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至3月期间,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名下的富滇银行账户出租给代某使用,该账户被用于帮助支付结算违法犯罪资金。相关数据显示,该账户入账和出账资金均为121.25万元人民币,而宋某在其中非法获利600元。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出租银行账户帮助他人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裁定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0月29日,湖北省孝感市南区人民法院也公布了一则类似的刑事判决书,涉及苏某租借银行账户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0月2日,苏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会用于违法犯罪,仍前往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附近一商场楼道,提供个人名下一张中国银行卡、密码、手机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涉及被骗资金30万元,而苏某从中获利1万元。

  湖北省孝感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苏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方面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裁定苏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除了租借银行账户之外,帮助他人取现同样面临很大的违法风险。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涉及方某和楚某两人通过个人账户接收涉诈资金取现。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9月9日,方某在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利,使用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接收涉诈资金33000元,并通过ATM机和柜台帮助对方取现32400元,非法获利600元。同样,楚某也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手机和招商银行账户交给对方使用,接收涉诈资金66000元,并配合对方刷脸认证转移资金,非法获利1342元。

  法院在一审中认为,方某和楚某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帮助接收涉诈资金并取现转移赃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裁定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贪小利”惹大麻烦

  从上述案例看,仅仅因几百元蝇头小利而获刑的做法实属不明智。由此可见,对于涉诈链条上提供帮助的行为,都是当前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珊珊表示,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和接收涉诈资金帮助取现被认定的罪名不同。这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作用和主观明知内容。

  她分析称,案件中宋某租借银行账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但是本身不直接接触和处置赃款。宋某只是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上线使用,至于上线如何操作、何时转移资金,他并未参与。这种行为被认为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辅助和支持,属于上游犯罪的“外围”帮助行为。方某亲自去ATM机和柜台取现,楚某不仅提供账户,还配合进行刷脸认证,这些行为已经是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直接的“清洗”和“漂白”,切断了资金与犯罪的联系,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的追查,其参与程度更深,行为性质更严重。

  如果对于涉诈资金不知情,是否也会受到刑事处罚呢?庞珊珊表示,“不知情”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确实完全不知道对方在从事犯罪活动,那么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司法实践对于“不知情”的判断标准是“不知且不应知”: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会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情况、行为方式、获利情况等综合推断其是否“应当知道”。

  她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司法实践中有几种情况,即使行为人声称“不知情”,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明知”。一是明显不合常理的高额回报:例如出租一张卡就能获利数百元。二是行为方式反常:如取现、刷脸认证,这些操作明显规避金融监管,不符合正常的经济活动逻辑。三是对方身份不明或要求异常:使用非主流通讯软件联系,拒绝透露真实身份和资金用途等。四是曾受过告诫或处罚:如此前已因同类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其“明知”的意图非常明显。

  庞珊珊表示,面对不断翻新的洗钱手段,公众应保持高度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任何参与资金流转、身份认证等协助行为,都可能被纳入刑事评价范围。司法机关将结合行为异常性、对价合理性及个人经历综合判断“明知”。因此,切勿因贪图小利或轻信他人而卷入可疑交易。

  “要坚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主观上不可有‘侥幸心理’。不要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账户或帮忙取了个钱,没有直接骗人,就不算犯罪,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庞珊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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