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公安部组织起草的国家标准计划《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向社会征求意见。
其中,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主要技术内容变更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首先是增加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要求,规范“单踏板”模式应用。二是增加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要求,要求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载客汽车应具备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三是增加车载娱乐系统安全应用技术要求,要求汽车行驶速度超过10km/h时,驾驶人侧显示屏应关闭和禁止开启娱乐影像播放和游戏功能。四是增加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安全要求,明确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电池应符合GB 38031的规定,车身设有定向泄压和压力平衡装置。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增加辅助驾驶汽车安全技术要求,以引导规范辅助驾驶汽车发展。一是增加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和退出条件。二是增加驾驶人手部脱离检测和视线脱离检测要求。三是增加限定授权驾驶人开启组合驾驶辅助功能要求。四是增加驾驶人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人机交互等要求。五是增加说明书关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说明要求。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技术指标中明确新增了两项针对乘用车的要求:一是指出,乘用车每次上电/点火后(发动机自动启停除外),应处于百公里加速时间不小于5s的默认工作状态。二是要求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载客汽车应具备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在静止、蠕行时能够检测到,抑制动力输出并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
对于外界普遍关注的“车门”,《征求意见稿》新增了“装备电子控制式车门锁止系统或自动激活式车门锁止系统的汽车,当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时或动力电池发生热事件时,非碰撞侧车门应自动解锁。”
“电动门把手”方面,《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更详尽的规范。若装备电动式车门内把手,应同时配备具有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把手作为机械应急车门内把手,并在机械式解锁和开启装置附近设置相应醒目的标志。汽车每个车门(不包括尾门)应配置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外把手,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锁止装置处于锁止状态时,发生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热事件等事故后,非碰撞侧车门应能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车门外把手开启车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