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昌校宇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正式发布新修订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以下简称《备案指引第3号》或“新规”),并与北京金融法院联合公布两起聚焦管理人失联、失能问题的典型案例。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备案指引第3号》与相关典型案例的配套发布,不仅从制度层面打通了管理人变更的堵点,更在司法层面确认了投资者自救的合法路径,为行业风险化解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构建起一道坚实的防线。
破解行业治理难题
随着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基金管理人优胜劣汰加速,部分机构“失联”“失能”等问题引发基金治理及清算难题,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3年9月份,中基协发布旧版《备案指引第3号》,明确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标准流程及材料要求,为失能管理人存续基金风险处置提供了操作路径,但随着行业发展,其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当前的行业现实与司法实践需求。为此,中基协检视规则内容与实施效果,结合实践调研多措并举,于近日修订了《备案指引第3号》。
本次修订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基本遵循,充分体现投资者意思自治,便利变更要求和程序,优化司法与自律衔接,并对部分条款进行合并删减,将原来的19条压缩为16条。具体来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五方面:一是尊重合同约定,增加“生前遗嘱”条款;二是简化决议文件,优化投资者决议变更管理人程序;三是明确办理依据,畅通司法仲裁与自律衔接;四是聚焦管理人变更,删除成立清算组相关条款;五是响应投资者诉求,扩大管理人变更适用范围。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洪艳蓉表示:“新修订的《备案指引第3号》带来的不仅仅是内容的精简与提升,其制度创新蕴含着治理举措的针对性、灵活性、全面性、全程性、效率性、开放性,既能有效解决眼下之忧,更能面向未来挑战。”
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陈瑱看来,新规的发布,是中基协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不断优化自律规则的重要举措。此次修订不仅尊重市场规律优化了流程,更为解决实际难题提供了有效路径。
“新规通过规则优化,为投资者摆脱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扫清了关键障碍,通过引入新的合格管理人,重新恢复有效管理或正常清算退出,避免基金长期陷入‘抛锚’状态,为投资者利益提供了更多更好的保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说。
明晰投资者自救路径
打破因管理人失联、失能导致基金运作陷入僵局的行业难题,既需要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持续调研和推动规则完善,也需要裁判机构在个案中及时响应合法合理的救济诉求。
近日,中基协与北京金融法院联合发布“投资者代表诉讼”和“清算执行创新”两个典型案例,为化解存量基金风险,特别是契约型基金运行与清算阶段的僵局破解提供了司法实践支持。
在案例一中,案情聚焦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缺位情形下,投资人应有权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基金运作、成立清算组并决定通过推举代表诉讼等适当方式处置基金终止后的相关事宜。北京金融法院在二审中进一步强调,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后,投资人可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代表提起诉讼向基金交易关联方主张权利。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愉庆表示,案例一的重大意义在于,司法确认了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法授权的投资者代表,有权代表基金提起诉讼和主张权利,为解决契约型基金在管理人失联或失能情况下的代表权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提供了关键依据。这为投资者打破维权僵局提供了务实路径。在具体操作中,核心在于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形成有效决议。会议召集、表决程序(如变更管理人需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投资者同意)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为增强决议的公信力,避免第三方对授权效力的质疑,建议积极引入公证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对会议程序的合法性提供明确结论。
案例二是在管理人缺位且契约型基金处于清算僵局阶段情况下,对执行工作机制的一项创新。某基金清算程序因管理人失能而停滞,法院允许投资者提供担保后直接执行底层资产,若有潜在债权人未来主张权利,则以担保财产赔付。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郭克军认为,参照执行救济手段中执行异议制度的思路,通过引入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机制,进而推进底层基金的清算和清算后财产执行,有助于平衡既有债权人与潜在债权人的利益,为清算僵局类案件提供了“担保式执行”的解决思路,兼顾效率与公平,体现了执行救济的精细化思维。
在洪艳蓉看来,上述司法裁判对自力救济模式及其效力的确认,无疑激发了投资者的自救潜能与维权信心,更进一步丰富了在专业机构视角下更换失能管理人的救济模式,拓展了新的救济途径,客观上起到典型案件的积极示范作用。
构建双重保障体系
《备案指引第3号》与相关典型案例的配套发布,展现了自律规范与金融司法在化解私募治理及清算僵局方面的协同发力,构建起“自律规范+司法确权”的双重保障体系。
国浩私募基金与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上海合伙人邹菁表示,新修订的《备案指引第3号》与司法典型案例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僵局化解进入协同共治的新阶段。这一治理模式既明确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又提供了可操作的实务路径,为行业健康发展注入了制度动能。
“中基协通过新规构建基础制度框架,更新管理人变更的标准、程序与材料要求,将解决僵局的权力交还给投资者和新管理人,提升风险处置的市场化程度与效率,为司法裁判提供参照。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探索实践边界,对‘代表诉讼资格’‘清算执行方式’等模糊问题作出认定,为自律规则的细化提供实践依据。最终通过二者的联动发布与后续衔接,形成全链条治理体系。”邹菁进一步分析称。
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非权益合伙人翁禾倩看来,新修订的《备案指引3号》与相关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管理人履职异常导致的基金治理困境具有极强的示范和指引意义,相信随着相关规则在实践中的深化理解与适用,私募基金行业有望迈入更加透明、有生命力、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