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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5 03:25:10 股吧网页版
11家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 控制权生变风险暗藏
来源:中国经营网 作者:孙汝祥 夏欣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截至11月13日,2025年,A股共有11家上市公司因大股东离婚分割股份而发布股东权益变动提示公告。其中,有10家公司涉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或控制权比例的变化。

  专家提醒,相对于大股东的“天价分手费”,投资者更应关注由于股份分割带来的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因为控制权的转移或削弱,会直接动摇公司决策结构的稳定性,进而影响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同时也会影响二级市场的情绪和股价稳定性。

  也有专家认为,大股东离婚分股对公司及股价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关键是看企业自身经营状况是否稳健。投资者需要着重警惕大股东为了转移资产、逃避责任的“假离婚”。

  11家公司大股东离婚

  11月7日,善水科技(301190.SZ)公告,公司原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国荣、吴新艳经法院调解,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股份分割等事宜做出相关安排。本次权益变动前,黄国荣持有公司31.74%股份,吴新艳持有14.29%股份。变动后,黄国荣持股比例将降至14.08%,吴新艳则增至31.95%,吴新艳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黄国荣和吴新艳双方还约定,解除此前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同日,善水科技披露,黄国荣因个人原因请辞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公司董事会选举董事吴新艳接任董事长、总经理。

  而就在不到1个月之前的10月20日,善水科技披露,黄国荣因个人原因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董事会决定由吴新艳代行董事长、总经理职责。

  目前尚无公开信息显示双方离婚是否与黄国荣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关。

  实际上,年内因大股东离婚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控制权比例发生变化的,善水科技并非孤例。

  据记者梳理,年内A股共有11家上市公司因大股东离婚而发布股东权益变动提示公告。除1家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外,其他10家公司离婚的大股东皆为实际控制人(包括共同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10家公司中,就离婚分股对控制权的影响而言,除了善水科技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外,有6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因为股份转出而被不同程度削弱。另有2家公司则因离婚双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暂时维持了控制权不变。

  例如,金丹科技(300829.SZ)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鹏在权益变动后,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享有最多数量的单一表决权,但其持股比例已由离婚前的30.69%降至离婚后的18.22%,下降了12.47个百分点。

  纵横股份(688070.SH)实际控制人任斌在离婚前合计控制公司56.18%股权,离婚后合计控制公司44.76%股权。虽然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其合计控制的股权下降了11.42个百分点。

  珠城科技(301280.SZ)张建春、施乐芬在离婚前分别持有公司21.54%、6.41%股份,权益变动后两人则分别持股15.13%、12.82%。由于张建春、施乐芬、张建道、施士乐等4人为一致行动人,且其他3人需与张建春采取一致行动,所以张建春、施乐芬之间的股份转让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过,其一致行动协议也非永久有效,而是三年一续。

  控制权生变或影响经营决策

  “大股东离婚分股所引发的控制权变化,对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可能产生深远影响。”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系主任叶小杰对记者表示。

  首先,从公司治理角度看,控制权的转移或削弱会直接动摇决策结构的稳定性。如果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导致董事会和管理层权力重组,引发内部争斗或战略方向分歧,增加代理成本。

  “即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这种安排也可能在期满后失效,带来长期不确定性,削弱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叶小杰称。

  其次,对公司经营发展而言,控制权不稳定会干扰战略连贯性,例如投资计划或研发项目可能因决策延迟而受阻,同时投资者信心受损可能推高融资成本。

  “长期来看,如果治理混乱持续,公司竞争力会下降,影响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叶小杰表示,因此,企业需通过强化独立董事角色和完善内部控制来缓冲此类风险,确保治理韧性支持可持续发展。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琳也认为,若因大股东离婚分股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可能会导致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团队等出现重大调整。

  “若因大股东离婚分股导致公司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股权转让后双方未签订或到期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可能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下降,甚至引发控制权争夺。”朱琳称。

  “大股东因离婚而导致的股份分割或转移,对公司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教授郑志刚强调,关键是看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是否稳健。

  在郑志刚看来,作为一种标准化权益,股权是一个很好的机制,既有利于资本的集中,也便于资本的分散。“即使大股东夫妻因为情感不和而离婚,甚至双方有深仇大恨,但也不排除双方在做好公司经营以保证未来股权回报上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在钱财面前‘一笑泯恩仇’的例子也不鲜见。”郑志刚表示。

  此外,郑志刚认为,如果大股东减少了部分股权但能够由此脱离情感纷扰,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公司经营中,反而有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都深度介入公司经营,并把家庭纷争带入企业经营活动中,那可能会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负面影响。”郑志刚补充道。

  公告后首个交易日涨少跌多

  大股东离婚分股由此产生的控制权的变化,除了可能影响公司经营发展外,对于公司股价又存在怎样的影响?

  叶小杰认为,大股东离婚分股对二级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市场情绪和股价稳定性上。

  “投资者普遍担忧获得股份的一方可能进行减持,这种预期会引发短期抛售压力,导致股价波动。”叶小杰表示,尽管证监会“减持新规”减少了违规减持案例,但合规减持仍可能持续发生,这会增加市场供给,压制股价上行空间。

  此外,叶小杰表示,此类事件可能会引发且放大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价值产生疑虑,进而影响交易活跃度和市场流动性。“从更深层次看,如果减持频繁,可能损害投资者信心,尤其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容易造成其跟风行为,加剧市场波动。”叶小杰说。

  叶小杰认为,投资者应综合评估控制权稳定性、一致行动协议可靠性、潜在减持压力等风险点,结合公司基本面和行业环境,做出审慎的投资决策,而非仅仅聚焦于短期股价变化,以避免盲目跟风带来的损失。

  朱琳则表示,作为投资者,在遇到上市公司大股东婚变时,应密切关注公司发布的关于权益变动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若因大股东离婚分股导致公司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需要关注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并确认离婚是否导致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同时还可关注获得股权一方的背景信息,评估潜在股份减持风险,尽量规避因股份减持而导致的股价短期波动风险。

  而在郑志刚看来,大股东离婚分股也不必然导致公司股价下跌,大股东离婚公司股价上涨或下跌的例子都存在。

  记者梳理年内11家上市公司披露大股东离婚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股价涨跌发现,收涨4家,收跌7家;涨幅区间为0.08%至2.58%,跌幅区间为-2.34%至-7.86%。

  郑志刚特别提醒投资者要小心,离婚之后大股东双方都深度参与经营的上市公司,尤其要仔细甄别公司经营状况是否稳定,未来是否有发展前景等。

  郑志刚补充分析,如果只是其中一方参与经营,另一方只是接受股份,为了得到更多股权回报,另一方也乐见公司发展得更好。即使接受股份的一方日后选择减持,只要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减持带来的负面影响就不大。

  “投资者更需要关注的风险点是,大股东为了转移资产、逃避责任等目的的‘假离婚’。”郑志刚举例解释道,有些存在问题的公司大股东可能会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把股份转离自己名下,一方面实现资产转移,另一方面逃避作为大股东本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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