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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5 05:46:01 股吧网页版
“监管+司法”协同共治 破解私募管理人失联失能难题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下称《备案指引第3号》),并联合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两则司法范例,助力破解管理人失联失能情况下投资人保护难题。

  国浩律师事务所邹菁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备案指引第3号》与司法典型案例的相继发布,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进入“监管+司法”协同共治的新阶段。这一治理模式既明确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又提供了可操作的实务路径,为行业健康发展注入了制度动能。

  助力私募基金化解存量风险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管理人失联失能等问题,叠加行业常态化出清,部分基金陷入治理僵局。数据统计显示,自2023年至2025年10月,全行业累计注销管理人中,有超六成属于因异常经营、失联等原因被基金业协会注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四角关系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最核心的支点,决定着基金表现并关乎投资者利益。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失联失能问题,会将基金及投资人置于危险境地。如果不能更换管理人,不仅现有基金及底层项目无法正常管理,甚至想通过基金清算退出都无法推进。

  为进一步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备案指引第3号》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性优化:一是尊重合同约定,增加“生前遗嘱”条款;二是简化决议文件,优化投资者决议变更管理人程序;三是明确办理依据,畅通司法仲裁与自律衔接;四是聚焦管理人变更,删除成立清算组相关条款;五是响应投资者诉求,扩大管理人变更适用范围。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青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备案指引第3号》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便利变更要求和程序,优化司法与自律衔接,通过精准、务实的规则调整,构建了更符合实践需求的管理人变更制度体系,有助于化解存量风险,为私募基金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注入更强的制度活力。

  要求新设基金约定“生前遗嘱条款”

  《备案指引第3号》完善了“生前遗嘱”机制,要求新设基金在基金合同约定“生前遗嘱条款”,即明确约定管理人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时的处置机制,包括变更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等事项,且应订明投资者会议的召集主体、召开方式、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及生效程序等。

  同时,为便利变更程序,《备案指引第3号》简化了文件要求,不再要求托管人对新管理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并提出:在特殊类变更中引入公证或者法律意见程序,增强投资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管理人决议的合规性和实操性;对于进入失联程序的管理人,不再中止办理其旗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变更。

  《备案指引第3号》还优化了司法衔接,将仲裁裁决纳入办理管理人变更相关业务的依据,同时从严谨性角度,明确基金业协会管理人变更事宜需结合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与自律规则办理。

  此外,《备案指引第3号》还扩大了管理人变更适用范围,允许已经进入基金清算程序但未完成清算的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但对于已进入企业清算的公司型、合伙型基金,根据规定成立清算组,并由清算组在企业清算期间履行职权。

  在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杨鹿君看来,《备案指引第3号》赋权基金合同当事人,激励其在基金设立之初就审慎设计治理结构和风险应对方案,尤其明确要求设计“生前遗嘱”条款——即预先约定管理人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时的具体解决方案,并将风险处置的“事后博弈”转化为“事前规划”,提升了基金治理的韧性与稳定性,有助于营造成熟、理性的行业生态。

  行业自律组织与司法机关协同

  在发布《备案指引第3号》的同时,基金业协会联合北京金融法院从代表诉讼与执行机制两方面为基金风险处置提供了两则司法范例,进一步畅通私募基金在管理人失能失联等情形下的风险处置路径。

  其中,“某投资者诉某银行案”通过司法确认明确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代表的诉讼主体资格,为投资者维权扫清了首要障碍;“某投资者申请强制执行某基金公司仲裁执行案”则创新性引入“反向担保”机制,在执行程序中突破了底层基金因管理人失联而无法清算的僵局。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愉庆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备案指引第3号》与典型案例的发布,是行业自律组织与司法机关协同破解私募基金僵局的重要举措。在他看来,司法裁判的及时确认与规则示范,不仅能够保障投资者利益,还能有效引导行业预期,减少维权成本,期待未来司法机关能继续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通过个案裁判树立行为规范,共同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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