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着白大褂,平台黄V认证,本该严谨的医生却变身中成药处方药推广大V,把一些不知名的药品说成近乎“神药”。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在部分知名短视频平台,医生表面科普,实则带货中成药处方药的视频层出不穷。
为治理医务人员健康科普乱象,11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清单通知》),明确医务人员健康科普的10类禁止行为。医务人员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不得夸大病情和疾病治疗效果,不得以“神医”“神药”名义进行宣传。
国家卫生健康委表示,互联网已成为公众获取健康科普信息的重要途径,但个别医务人员以健康科普名义“带货”“打广告”,违背了健康科普初衷、损害了医疗行业形象。
11月14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庞珊珊律师对记者表示,此类表面为健康科普,实际推荐处方药的视频,可被认定为变相药品广告。药企是广告主,MCN机构是广告经营者,短视频平台是广告发布者,医生是代言人,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对于代言广告的医生而言,如果同时还提供了广告的设计、制作等服务,还会被认定为广告经营者。针对此类突出问题,建议强化医疗机构管理,压实平台审核责任,设立公众监督渠道。
《中国经营报》:目前,短视频平台上表面为健康科普,实际为推荐中成药处方药的视频,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药品广告?涉嫌违反什么法规?由于许多被推荐的药品是中成药处方药,这是否直接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
庞珊珊:此类表面为健康科普、实际推荐处方药的视频,可被认定为变相药品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最新发布的《清单通知》。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清单通知》第二条规定,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导流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推销和销售医药产品、养生课程、保健食品等牟利。
此外,《广告法》第十五条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被推荐的药品是中成药处方药,其视频通过短视频平台公开传播,直接违反该条款。
《中国经营报》:如果能被认定为广告,那此类推荐中成药处方药的视频发布者医生、短视频平台、背后的MCN公司等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庞珊珊:此类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此类行政处罚中,药企是广告主,MCN机构是广告经营者,短视频平台是广告发布者,分别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另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如果医师利用其公信力为产品做推荐、证明的,也可能承担代言人责任,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另据《清单通知》规定,发现负面行为时,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理,及时纠错或删除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责成相关负责人暂停账号运营。涉嫌违法违规情形,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另外,如果医生同时还提供了广告的设计、制作等服务,还会被认定为广告经营者。
短视频平台的责任如下: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违反该条的,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中国经营报》:对治理此类医生以健康科普形式推荐中成药处方药的“乱象”问题,你有何综合建议?
庞珊珊:第一,强化医疗机构管理。要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清单通知》要求,医疗机构需建立医务人员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加强内容审核与动态监测。将健康科普行为纳入医师考核体系,明确惩罚制度。第二,压实平台审核责任。明确平台的审核责任,对药品相关视频提高审核标准。在视频页面添加警示标识(如“科普内容仅供参考,不应替代专业诊疗”),并关闭违规账号的电商导流功能。第三,设立公众监督渠道,鼓励用户通过平台举报入口标记违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