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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6 21:55:20 股吧网页版
一财社论:合规指引是合作治理新尝试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一财评论员

  最近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合规指引》),于1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合规指引》旨在支持和引导平台经营者有效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机制,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等。

  《合规指引》突出了国内反垄断部门面对市场新情况、新模式等的敏感适应和应对能力。

  近年来国内平台经济发展迅速,极大提高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变革,极大地为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诸多便利;同时,平台经济的发展也为经济社会带来新的变化,反映在反垄断领域就是平台的双边市场特征和多主体交易结构,使市场结构更趋网状化特征,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增加了垄断行为边界的识别、评估和规制难度,尤其是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不仅面临着如何系统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而且对平台运营者来说,其商业模式、经营行为的合规边界也亟需适度指引。

  合规是任何企业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合规在法理上并非单纯地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深层逻辑是如何防范自身行为有意无意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促进竞争合规、规则公平、算法向善。

  当前平台经济在牵涉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方面,面临新的反垄断合规焦虑,如平台间算法共谋、组织帮助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平台不公平高价、平台低于成本销售、封禁屏蔽、“二选一”行为、全国最低价和平台差别待遇等。这些可能涉嫌垄断的行为有一个很明显的辨识点,即这些行为都在不同层面对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害,都有损公平竞争秩序。

  如何有效辨识和评估这些行为的合规边界,是参与平台经济的各方都期待明晰的问题。此次《合规指引》既通过站在监管仲裁者角度,让平台经营者和商家等换位思考其行为可能面临的外部性,让其了解监管者会如何看待其行为的边际影响,又有助于监管者积极主动了解平台经济引发的新现象、新问题,提高监管的敏感性,同时也适度在事前事中指引平台运营者和商家的行为,减轻垄断行为的事后规制压力。

  显然,《合规指引》在规制经济学角度看,是一种合作治理的有益尝试,其向各方传递出一个信号,监管与平台经济的相关参与各方,并非单纯的博弈对手,而是目标一致的对立统一,都旨在探寻一个公平竞争的场景,让所有人的利益都不因任何行为遭遇损害,反垄断规制对任何一方都不是限制而是增益。这无疑将有助于改善人们对监管的认知,即监管是助推良善的秩序,让所有人都有增益,而非简单限制参与者的可行自由。

  长期以来,人们在认知上用对立性来塑形国内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的关系,造成这种认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对制度和秩序存在一些误解,即将制度和秩序当作束缚人和事的框架。为此,要真正推进合作治理,不仅要积极推广这种非强制性的《合规指引》,而且各部门在定规立制中,要真正立足于公共治理的本质诉求,即规则的公平公正性,以及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监管和治理的核心位置。

  一个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问题是,任何涉嫌垄断活动的行为,不论是垄断协议还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背后都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症结,那就是交易相对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在现有秩序下未能获得充分满足,如弱势方维权成本高,弱势方缺乏通透的维权渠道和司法救济能力,及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备性等,导致了侵权成本低、侵权发现成本高。

  合作治理的通用规制范式,不仅是强化监管者对弱势方合法利益的护卫,而且更重要的是搭建和完善相关体制机制,为交易弱势方提供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和通畅的合法权益表达机制,在制度上平衡因为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备性带来的竞争公平性问题。这意味着指引要真正有效落地和见实效,就需尽快在平台经济领域、消费市场领域,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及争议和解制度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代表诉讼等,降低交易弱势方尤其是消费者护卫合法权益的成本。

  为此,合作治理旨在追求的是,监管捍卫经济社会交易秩序的他律,与市场内生性的权利制衡有序结合,才能将反垄断的规制聚焦在竞争公平和保护任何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上。

  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反垄断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性,针对平台经济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合规指引》用非强制力的指引,与被规制者合作,是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搭建起了一个有效的沟通机制,让治理在合作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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