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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6 22:05:10 股吧网页版
基金风险等级如何评定?中基协最新披露:投资者需“风险适配”
来源:券商中国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基于行情变化以及基金产品频繁调整的投资策略,《细则》针对基金销售行为中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当性匹配都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将股票仓位、基金净值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因素纳入基金风险等级的评定。

  强调投资者风险适配

  为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销售行为,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中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可承受的损失,严格履行投资者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识别、基金风险特征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基金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同时,应当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帮助投资者客观、全面了解基金情况,做好风险提示工作。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选择基金销售机构,在签署销售协议前,充分了解基金销售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合规内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考核机制、服务投资者等情况,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具备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能力。

  此外,近期随着行情的变化,无论是基金管理人还是基金代销渠道均屡次调整旗下基金风险等级。《细则》中再次对基金风险等级披露做了要求: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时,应当了解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的相关因素,并履行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等义务。

  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完整的基金风险等级划分考虑因素及结果信息。基金管理人未提供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不完整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拒绝销售。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时,双方应当在销售协议中明确下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职责:(一)了解投资者情况;(二)基金风险等级划分;(三)适当性匹配标准;(四)适当性匹配意见的执行;(五)适当性管理过程留痕;(六)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七)提供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信息;(八)提供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投诉、诉讼等有关证据材料;(九)其他需要约定事项。

  对于基金风险的调整频率方面,《细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合理控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投资者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示投资者关注变动情况并进行确认。

  需动态调整

  时效方面,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未评估或者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再次销售基金前,应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评估。

  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所依据的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或者基金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其持有的基金风险等级不匹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等方式及时告知投资者,调整适当性匹配意见。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普通投资者销售R4级及以上风险等级基金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等。

  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直播形式宣传推介基金,应当结合直播展业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流程与管控措施,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在直播过程中加强风险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提示投资者选择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的基金;(二)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及与之匹配的投资者范围;(三)其他应当提示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直播链接提供基金销售服务时,应当向投资者全面说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基金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完成风险测评,且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电子传真等非现场方式销售基金的,应当将适当性管理嵌入流程,客观完整记录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风险提示等重点环节,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确保适当性管理过程可回溯。

  将仓位、波动率与回撤纳入划分标准

  《细则》对于基金风险等级划分还列出了明确规定。《细则》中表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列示的因素,结合股票仓位、基金净值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基金风险等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高股票仓位较高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最高股票仓位较低基金;

  (二)基金净值波动率较高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净值波动率较低基金;

  (三)最大回撤较大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最大回撤较小基金。

  但采用对冲投资策略的基金或因基金规模调高基金风险等级等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一)至(三)项。

  《细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等级划分定期复核及动态调整机制,每年根据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对所销售基金的风险等级划分结果至少进行一次复核。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策略、管理人等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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