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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23:32:40 股吧网页版
如何让负电价红利传导到居民?专访中国能源研究会首席专家黄少中:在维持居民电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 通过技术手段和机制创新实现负电价红利的间接传导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期,《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公布,提出“统筹就地消纳和外送,促进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科学布局抽水蓄能,大力发展新型储能”“推动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目前我国煤炭和石油的产量和消费总量仍在提高,那么“十五五”末能否顺利实现达峰目标?煤炭与煤电达峰两者之间,谁会率先达峰?强制配储政策取消后,下一步储能又该如何高质量发展?如何让负电价红利传导到居民?

  围绕前述问题,中国能源研究会首席专家、双碳产业合作分会主任黄少中接受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专访。黄少中曾任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局长,深度参与中国两次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设计及实施推进工作。

  煤炭将先于煤电达峰

  NBD:《建议》提出“推动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但目前我国煤炭和石油产量和消费总量仍在提高。煤炭、石油能否顺利达峰?2030年前能否实现碳达峰目标?

  黄少中:数据显示,我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的比重已经从2000年的68.5%下降到2024年的53.2%,石油从22%下降到18.2%,但二者之和仍占据我国能源消费的71.4%,而且二者的消费总量和产量还在增加。

2000年来我国煤炭、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情况

  从数据看,实现煤炭、石油达峰的难度确实比较大,挑战与机遇并存。但距目标期限还有五年,各项政策正持续发力,成效也在逐步显现。我们有理由相信2030年前可以实现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以及碳达峰目标。

  以煤炭行业为例,电煤是其消费主体,转型速度直接关系碳减排进程。根据我们团队研究提出的“煤电转型三步走”思路,即增容控量(当前至2030年)、控容减量(2030—2035年)和减容减量(2035—2060年)三个发展阶段,到2030年,煤电装机将基本上不再新增。另外,钢铁、水泥、建材等其他用煤行业已在加快推进减碳,甚至可以提前达峰。因此,煤电用煤停止增长,能直接影响煤炭整体消费达峰。

  需要说明的是,煤电的“增容”并非在全国范围铺开,而是在少数地区,如缺电的广东、浙江以及西北部的“沙戈荒”区域。这些地区或因硬缺电必须要上少量的煤电,或因建设大型清洁能源外送基地的需要,必须配套布局一定规模的煤电项目。

  NBD:煤炭达峰是否意味着煤电达峰?两者谁会优先达峰?

  黄少中:煤电虽是煤炭消费的大头,但毕竟仅是煤炭消费的一部分,因此煤炭达峰与煤电达峰并非同一概念,时间上煤炭会先于煤电达峰。

  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电力行业整体达峰时间本就相对较晚,煤电作为其核心组成部分必然同步延后;同时,煤电还需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发挥兜底保障作用,达峰进程将进一步推迟。

  二是虽然煤电消费会少量增加,但钢铁、水泥、建材等其他耗煤大户的用煤量已在持续减少,能够抵消煤电的用煤需求增加,会推动煤炭消费整体更早达峰。因此,煤炭达峰时间会早于煤电。

  解决西北新能源大规模消纳的主要路径仍然是外送

  NBD:《建议》提到统筹就地消纳和外送,促进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这两大核心消纳路径中,哪种是解决新能源大规模消纳的重要抓手?为什么?

  黄少中:我认为外送是主力(把西部的电送到东部)。以西北地区为例,甘肃、新疆、青海、宁夏等省份新能源装机集中、规模大,是典型的电力外送区域。虽然这些地区也在推进就地消纳,引入算力中心、非电利用、高耗能产业等,但本地产业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且西北调节性电源短缺,电网调峰能力不足,所以就地消纳容量和作用均较为有限,解决西北新能源大规模消纳的主要路径仍然是外送。

  当然,外送通道也面临明显不足且建设成本比较高的问题。

  相对于电源建设的速度,输配电线路核批程序比较复杂,目前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主导,地方上不具有审批权。因为建通道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政府部门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送电地区的外送能力、受电地区的实际需求以及廊道的布局、途经省份的利益诉求等等,协调这些问题往往耗时耗力。

  而且,有些通道建成后的利用率也不理想(个别的不到50%),经济性不足。因此,外送通道该建的肯定还要建,但必须要严格慎重,统筹考虑,要合理布局,最大化提升通道利用率。

  另外,外送还需充分考虑受电地区的接纳意愿。这其中涉及电量规模、负荷时段、输电价格等多重复杂因素。价格问题尤为突出,往往因为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共识,进而影响协议执行,造成国家资源浪费。

  我国的外送电价一般是以受端的电价接受能力决定送电价格。据我们了解,目前广东、江苏、浙江等受电地区虽存在电力缺口,但不像以前那么缺了,只在尖峰时段存在,这让受电省区议价空间增大、占据主导地位。有些送电地区往往一味强调自己电价便宜,但加上输配电成本后,落地价格并不太低。此外,受电价格是否都要以受电地区平均价格往回倒推,绿电的环境价值如何有效体现?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总之,建立科学、合理的送受电价格机制非常重要也非常不容易,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NBD:既然外送电力遇到这么多问题,主管部门该如何解决?

  黄少中:我认为政府应当采取“软硬兼施”的手段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外送。

  “软”的是机制,为不同立场的主体协调利益问题、构建基本原则,避免多方在长期无效的沟通中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促进交易利益公平共享。

  “硬”的是加强输电通道能力建设以及与之匹配的电源和电网建设,发挥政策的前瞻性和引领性。

  此外,在组织某一个“沙戈荒”新能源开发建设,配套储能及煤电建设中,应明确由一家集团企业负责,减少因拆分给多家企业而导致协调困难、效率不高等问题。

  让“负电价”红利惠及百姓

  NBD:我们也注意到,偏低的上网电价已经影响新能源主体的投资积极性。但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又提出,到2035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力争达到36亿千瓦,怎么解决“促投资”与“达目标”之间的问题?

  黄少中:国家能源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接近22亿千瓦,风电、太阳能发电合计装机突破17亿千瓦。这也意味着,实现2035年自主贡献目标,未来10年我国每年还需新增1.9~2亿千瓦风光装机。

近年来我国风电、太阳能发电装机情况

  不过,新能源全面入市交易后,电力市场价格下行明显。据我们了解,当前不少发电集团对新能源项目投资普遍持观望态度,尤其光伏领域。这主要受《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36号文)出台后的电价机制调整影响。根据政策要求,各省还需结合本地情况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目前不少省份已出台相关细则,并陆续发布。

  从已经发布的实施办法看,西部新能源大省因本地消纳有限,需大量外送,机制电量比重普遍较低;而上海、江苏等东中部省份的机制电价占比和价格水平,相对较高一些。

  因此,现在很多发电集团都在等待各省实施细则全部落地后,组织专门团队综合研判各地项目盈利空间,再做投资决策。

  这种情形下,短期会对新能源的投资造成一定影响。但结合经济增长、电力需求及政策效应长期来看,我认为“促投资”与“达目标”之间不存在不可解决的问题,国家提出到2035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力争达到36亿千瓦的目标肯定能够实现,甚至会提前超额完成。

  NBD:有市场观点指出,高比例中长期交易也加剧发电主体低价竞争,增加了负电价频率。能否通过降低中长期交易占比来解决?

  黄少中:中长期交易是电力市场的“压舱石”。从国际经验看,中长期交易占比都普遍较高,现货市场占比则相对较低,后者主要承担价格发现功能,并非企业盈利的主要来源。

  负电价主因是电力供需关系瞬时失衡的直接体现,简单调整中长期交易比例并不能解决负电价问题。我认为,推动中长期交易从单一电量向分时、带曲线的精细化合约转变,更精准地匹配系统需求可能是更现实有效的办法。比如,在签订中长期合同时,不仅约定总电量,还引入分时价格或出力曲线,引导发电主体(尤其是新能源)在项目规划和运营时,就考虑如何匹配系统的峰谷需求,从源头上减少导致负电价的极端供需错位。

  NBD:不少居民认为,如今新能源成本大幅下降,现货市场的负电价频现,但红利并没有传导给消费者。您怎么看?

  黄少中:为保持居民用电价格稳定,我国居民用电一直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不直接参与电力市场波动。这是如今的电力市场改革红利比如“负电价”,不能传导至消费者的主要原因。

  但简单地将居民用电与现货市场直接联动也不可取,因为可能会带来难以承受的价格波动风险。怎么办呢?我认为需要创新机制,让市场红利以可控、可接受的方式传导到居民用户。

  可以考虑也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在维持居民电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手段和机制创新,实现负电价红利的间接传导,让老百姓受益。

  比如大力发展虚拟电厂,鼓励第三方企业整合居民用户的电动汽车、智能空调等可中断负荷,形成可控的“虚拟”电厂,在负电价时段,虚拟电厂集中响应,鼓励用户多用电,并从现货市场套利、降低充电费用,或以返利/积分的形式将部分收益返还给居民用户。

  另外,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为居民用户设计一种受保护的峰谷电价模式。例如,设置一个能让居民正常生活的基础电量和价格,超出部分的电量电价与现货市场适度联动,让居民有限地享受市场红利或承担市场风险,同时设定价格上限,避免居民生活受到大的冲击和影响。

  对系统调节作出实际贡献的电源应享受同等的容量电价收益

  NBD:《建议》还提到大力发展新型储能。但新型储能的低价竞争、经济性难题一直存在,接下来你认为应采取哪些措施解决?

  黄少中:一段时间以来,新型储能领域出现了一个引人深思的现象或悖论,即一方面产业呈现高速增长态势,但另一方面,行业却面临着低价竞争,企业普遍经营困难或面临亏损。

  今年的“136号文”提出,“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让“强制配储”走向终结。在此之前,新型储能产业在政策的推动下迅速扩张,装机规模快速增长,导致了供需失衡及产能供大于求。

  由于供需失衡,市场竞争激烈,新型储能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普遍偏低。这主要是因为储能项目的收益来源有限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容量租赁费水平偏低、峰谷价差不够大、现货市场或辅助服务市场收益不理想等。同时,储能项目的成本较高,包括技术成本和非技术成本(如项目开发、土地、接入、并网验收、融资等),导致项目盈亏平衡难以保证。

  另外,新型储能企业间的无序竞争、产品同质化问题也较为严重。为了抢占市场,不少企业采取低价竞争策略,导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低价低质竞争的现象。不仅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利益,也影响了储能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目前,有关储能的市场机制改革正在推进。除了推动储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外,《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还提到,“推动‘新能源+储能’作为联合报价主体,一体化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以提升储能收益。

  另外,11月10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完善煤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调节性资源容量电价机制。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将新型储能纳入容量电价机制进行管理,让储能电站的收益不再只依赖卖电收益,还可以通过容量电价提供保底收入。

  我认为,国家统筹考虑调节性资源的容量电价机制完全正确,制定容量电价机制时,不应该按技术路线分品种划分,而是应基于功能定位。无论抽水蓄能、煤电、气电还是新型储能,只要对系统调节作出实际贡献,就应享受同等的容量电价收益。

  总体来看,新型储能发展的悖论是产业高速成长阶段的阵痛。其根源在于初期政策驱动下的扭曲激励、市场机制的不完善等。

  破解这一难题,关键在于通过“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完善价格政策、健全市场机制、鼓励技术创新等,最终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告别内卷,走向以真实价值创造为核心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为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建设能源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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