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0 00:18:01 股吧网页版
沪深交易所修订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来源:证券日报

  11月19日,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促进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2025年11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2025年修订)》(以下统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指引》以规范公开募集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明确适用范围涵盖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各类指数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开发相关产品并申请上市的,需严格遵循《指引》要求。

  针对指数基金标的指数的筛选与管理,《指引》作出系统性规范。对于非宽基股票指数基金,明确四大核心要求:一是标的指数成份证券数量不低于30只;二是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前5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不超过60%;三是指数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月(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且经证监会认可的指数除外);四是权重合计90%以上的成份证券,过去1年日均成交金额需位列所在沪深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前80%。

  对于宽基股票指数基金,《指引》适当放宽限制,但明确单一成份股权重原则上不超过30%,兼顾指数代表性与分散投资需求。债券指数基金则需满足成份证券数量、权重分布及发布时间要求,其中利率债(含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基金可豁免相关限制,体现差异化监管思路。

  在业务操作层面,《指引》明确基金管理人的全流程责任。拟开发指数基金并上市的机构,需提前做好人员配置、业务制度及技术系统准备,充分评估产品对市场平稳运行的影响。基金发售前,需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发售申请、标的指数合规材料、注册批复等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展发售业务;基金合同生效后,需按规定申请上市,且上市前需确保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此次修订是沪深交易所落实《促进资本市场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沪深交易所表示,《指引》共十条,围绕基金管理人开发指数基金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标的指数质量的具体指标、指数基金业务办理程序等作出针对性规范。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