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最新发布的《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披露了2025年第三季度辖区审计与评估机构处理处罚情况。
2025年第三季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北京辖区会计师事务所合计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5份,涉及会计师事务所5家次、注册会计师13人次;合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6份,涉及会计师事务所5家次、注册会计师12人次。对北京辖区资产评估机构合计下发行政处罚1份,涉及资产评估机构1家次、资产评估师2人次;合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1份,涉及资产评估机构1家次、资产评估师2人次。
北京证监局根据辖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情况,归纳其中典型案例,提示各机构重点关注。
案例1中,未汇总并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对A公司进行年报审计时,对于审计已发现但未更正的金额高于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的错报,未汇总并评价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重大。
案例2中,营业收入审计程序存在不足。注册会计师对B公司进行年报审计时,营业收入审计程序存在不足,仅获取相关业务的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基础资料,未充分关注该类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倍、所采购软件和销售软件不一致且关联性较低、项目收入与成本无法准确匹配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进一步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核查公司相关系统及软件业务收入真实性以及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案例3中,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存在不足。注册会计师对C公司进行年报审计时,对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和研发费用实施截止测试时,只抽取了资产负债表日前的记账凭证,未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后记账凭证。
案例4中,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注册会计师对D公司进行年报审计时,公司年末有118个余额大于0的境内银行存款账户,审计项目组未从公司基本户开户行或其他机构获取全部并表主体银行账户开户清单,仅对其中的58个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对其余60个银行账户未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在已实施函证的账户中,有18个账户未收到回函,项目组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案例5中,函证程序存在明显缺陷。注册会计师对E公司进行年报审计时,函证程序存在以下问题: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未审慎评估函证结果的可靠性,替代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案例6中,收益法评估中,未充分核查验证评估资料。资产评估师对F公司抵债人提供的抵账资产进行评估时,存在以下问题:收益预测范围存在错误;收益预测依据核查验证不足;成本预测依据不充分;折现率参数选取错误,未合理说明赋值口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