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级市场,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的“对赌回购困局”已成为近年愈发棘手的难题。对投资人而言,不签署回购协议,既担忧创业者出现道德风险,导致投资权益受损,也难以向背后的LP(有限合伙人)有所交代;可一旦签署回购协议,又会给创业者带来沉重的对赌压力——若未能达成协议中约定的业绩、上市等目标,企业不仅可能面临清算危机,创业者自身身家也可能被牵连,陷入两难境地。
近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对实践中频发的对赌股权回购纠纷作出了针对性回应。据悉,该意见稿已于2025年10月20日结束征求意见,预计最高人民法院履行相关程序后将正式实施。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杰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解读了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李文杰表示,意见稿新增了投资者请求回购股权的性质条款,规定了股权回购的规则:一是明确了股权回购类型,将其划分为附条件回购、附条件和选择权回购、附期限回购等三种情形,为司法裁判释明个案情形提供了标准。更好地定分止争。
二是规范诉讼程序,由于股权回购涉及股东的变更,要求人民法院将标的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往对标的公司是否参与诉讼程序处理不一,部分案件不列公司、部分列公司为被告、部分列公司为第三人。而股权回购本质涉及公司股权变更,公司不参与会导致判决可能遗漏非金钱给付义务,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
三是新增了拍卖变卖股权的条款,此次明确投资者可在回购义务方财产不足时,请求拍卖、变卖股权,以所得价款受偿。
不过,李文杰也指出,意见稿对股权回购的法律性质仍未规定,未明确股权回购权属于“请求权”还是“形成权”,二者对权利行使和保护影响重大。若为请求权,投资者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三年内主张,逾期仅丧失胜诉权;若为形成权,需受除斥期间的规制,除斥期间届满后,投资者的回购权将不再受保护。这一点,在司法实践和商事实践中,争议比较大。
但他指出,虽然意见稿对股权回购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却无法解决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早期创业公司若本身无资金、创始人无资产,后期公司发展不理想,即便法院判决支持回购,仍可能面临“判决无法履行”的局面。
此次意见稿对VC/PE(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有何影响?“其实这次司法解释里的部分内容已经在业内形成操作惯例了,现在只是将约定俗成的事项转化为明确法律条文,让行业操作有法可依。”深圳一家VC机构合伙人对记者表示。该人士还表示,实际上,如今不少投资机构面对回购问题时一般不会走法律诉讼途径,即便企业到了回购期,也会跟企业谈判,争取用更柔性的方式解决。
但从数据来看,创业企业回购股权仍然是投资机构实现退出的重要方式。据执中ZERONE统计,2025年前10个月共发生1745起回购事件,同比2024年同期的2114起下降17.46%;其中机构作为卖方参与1395起,占比79.94%,较2024年同期的58.61%提升21个百分点,参与度大幅提升。
据记者了解,今年以来,确实已有不少创投机构开始探索设置更柔性的回购条款。澳银资本副董事长、主管合伙人胡艳透露,该机构对新投资项目采用“两年一考核”机制,连续两年不达标将启动估值调整,若四年未通过考核则触发回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优质企业,条款存在协商空间,可设置“股权为限”的回购上限。“现在条款确实更松一点,但对项目质量的要求更高了。”胡艳说。
此外,今年还出现了通过创始人新创办公司的股权进行置换,从而豁免原回购义务的案例,而且获得了国资LP的认可。这种模式既避免了创始人因回购压力陷入困境,也为创投机构保留了潜在回报空间。还有投资人公开表态:“只要创业者勤勉尽职且无道德风险,我们愿意给予更多容错空间,允许失败且不追责。”
受访人士均认为,随着此次司法解释落地,未来投资机构与创业者签订对赌或回购协议时,或将根据新规有针对性地调整条款设置。但总体而言,对赌回购困局的长期破解,仍需依赖创投行业在风险控制与创新包容之间找到精准平衡点,这也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行业发展的核心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