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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9:37:31 股吧网页版
“报行合一”落实迎来新指引,人身险产品费用分摊细则出炉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11月21日讯(记者夏淑媛)据财联社记者从保险业内获悉,为更好地落实“报行合一”相关要求,今日中国精算师协会下发《人身保险产品费用分摊指引》(下称《指引》)。

  《指引》将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分为变动费用与分摊的固定费用。费用分摊范围方面,《指引》根据费用产生的原因和费用性质,确定产品费用分摊的范围。在列示费用归集、认定与分摊方法上,《指引》指出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费用支出的实质与受益对象认定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按照“先认定、后分摊”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开展保险产品费用认定与分摊工作。

  中华保险集团研究所首席研究院邱剑表示,《指引》为人身保险行业费用分摊提供了科学指导,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人身保险产品定价中费用分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助于更好地落实“报行合一”相关要求,同时促进保险公司持续提升费用管理水平,进一步夯实精细化管理基础,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与高质量发展。

  人身险业务相关费用分为变动费用与分摊固定费用

  《指引》所称产品费用,是指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涉及税金及附加),包括变动费用与分摊的固定费用。

  变动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因销售保单而产生、与销售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向中介机构或保险销售人员支付的变动费用(含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手续费,支付给保险销售人员的直接佣金、附加佣金等),以及其他变动费用(业务推动费以及与销售直接相关的培训费、宣传费、招待费等)。

  分摊的固定费用是指除变动费用以外的、需分摊在产品定价中的业务及管理费。

  中国精算师协会相关人士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人身险产品的定价、评估和管理对保险公司费用分摊工作的要求逐步提高。特别是自2023年以来,随着“报行合一”相关政策的实施,人身险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相关政策的落地也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提升费用分摊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此背景下,《指引》立足行业人身险产品费用分摊工作实际,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相关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更好地落实“报行合一”相关要求。

  四种情况可不纳入产品费用分摊范围

  《指引》提出,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产品费用管理,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保险产品费用分摊。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不纳入产品费用分摊范围。

  保险公司非源于销售和经营本公司保险产品发生的支出,不参与保险产品费用分摊。如对外出租房屋的折旧,因代理销售其他公司保险产品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佣金,代理勘查、代理电话或网络客服等受托对外提供服务发生的成本等。

  资产管理费、资产托管费及投资部门相关费用(含归集与分摊)等投资业务相关费用,可由投资收益所覆盖,不参与保险产品费用分摊。

  不直接归属于保险合同的费用,不参与保险产品费用分摊,如学(协)会费、工会经费、审计费、责任保险费、及工会、董事会办公室、纪委等部门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与保险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能够辨别的非持续、一次性发生的费用,如上市费用、特殊投入项目费用(如EAST系统、反洗钱、SARMRA评估等监管要求投入,非持续性的重大系统开发等)。保险公司应能清晰辨别相关费用金额并明确其费用实质为非持续性的。

  保险公司在进行费用分摊时,可将公司部门分为前台销售部门、中台运营部门和后台管理部门三类。

  不将固定费用支出在新单和存量业务之间进行调节

  《指引》结合“报行合一”提出了费用分摊至相关维度的具体要求。

  保险公司将固定费用认定和分摊到各保单年度(包括交费期内与交费期外)的相关计量单元时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新业务与存量业务的相应费用应保持逻辑一致的分摊方法,不将固定费用支出在新单和存量业务之间进行调节。

  若分摊至销售渠道直接认定,保险公司应将向中介机构或保险销售人员支付的变动费用认定至相应销售渠道。

  销售部门发生的其他变动费用和固定费用,应先认定至相应销售渠道,确实无法认定的可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分摊至相应销售渠道。

  若分摊至保单年度首年与续年,保险公司应将向中介机构或保险销售人员支付的变动费用与其他变动费用认定为首年和续年相关费用,确实无法认定的可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分摊至首年和续年相关费用。

  固定费用可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分摊至首年和续年相关费用。首年的固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新业务而发生的保单销售相关费用,如保单销售、渠道管理等费用,还应考虑与新业务相关的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系统开发、管理运营、风险管控等费用的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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