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根据通知,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2026年6月起,开办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即为在本机构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养老金投资者,提供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服务。
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是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所称养老金投资者,是指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个人养老金参加人。
开办机构在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应当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用于记录养老金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期次、数量及持有变动等情况。养老金国债账户应当与投资者本人的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资金往来、领取条件和税收政策遵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规定。开办机构注销养老金投资者在本机构开立的养老金资金账户前,应当确认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中无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并注销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
通知明确,各开办机构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比例按季度调整。首次分配比例根据各开办机构已开立所有养老金资金账户中未投资金额的比重确定,后续每季度根据各开办机构上一季度向养老金投资者售出储蓄国债(电子式)金额的比重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月向财政部提供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缴存、投资情况,支持做好额度分配管理工作。
此外,开办机构在按规定抓取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时,应当分别抓取向养老金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销售的额度。发行通知规定的定期调整日终,开办机构未售出的养老金专属额度由财政部收回,于次日纳入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的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抓取规则,参照《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财库〔2022〕43号)执行,计算有关比例时,养老金专属额度视同为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的基本代销额度。
目前,个人养老金账户可投资的产品包括基金、理财、储蓄、保险、国债等五大类。但投资者可以选择的投资产品总体偏少,影响投资者投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存在“开户热,投资冷”现象。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分析称,将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将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账户可投资产品,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对投资者而言,储蓄国债安全性高、收益稳定,受到稳健型投资者的欢迎。把它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池,将让投资者有了更多选择,增强投资者进行个人养老金投资的积极性。对养老保险体系而言,此举丰富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产品供给,将更好地满足不同风险偏好人群的需求,有助于提升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和吸引力,从而促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