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千亿元市值企业金龙鱼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被指控涉嫌配合诈骗。千亿元粮油巨头卷入诈骗案,成为市场关注焦点。
根据当时的起诉书,这起诈骗案共造成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合计超52亿元。今年11月19日,金龙鱼子公司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在诈骗罪中系从犯,与诈骗方共同承担18.81亿元退赔责任。近几年,诈骗方主犯因为资金问题,其资产不断被法院拍卖。
金龙鱼子公司不服,当庭提出了上诉。金龙鱼董事长郭孔丰更是表示:“如果我真的做了这样的事情,不用执法机关来处罚我们,我相信我的叔叔郭鹤年也会把我逐出郭氏家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获悉,这起案件相当复杂,两次庭审时间跨度大,单次庭审持续时间也较长。2024年7月3日和7月4日,记者旁听了两场庭审,双方当事人律师论辩激烈,仅围绕审计报告这一关键证据,庭审就从白天一直持续到深夜11点32分。
案起:金龙鱼子公司卷入陈年诈骗案,三方纠葛埋下祸根
日前,金龙鱼子公司涉及的一起刑事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出炉,由于涉及国有资产超18亿元的巨额损失,这起诉讼也备受市场关注。
简单来说,这一诉讼涉及三方,分别为金龙鱼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益海),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惠嘉)以及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文)。三方的合作关系为,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从事融资性贸易,前者代理后者进口的棕榈油,广州益海则扮演中转仓储方的角色。
此案情要追溯到2008年,棕榈油贸易属于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的一种,融资商不一定具备对大规模货物的仓储能力,或者从经济效益角度来说不一定有合适的经济成本来进行完全自我仓储,所以实际将货物存储在第三方的商业模式是比较常见的。2010年~2014年,云南惠嘉是国内较大的棕榈油进口商,2014年进口棕榈油约100万吨,占当时国内进口量的20%左右。云南惠嘉因为内外部问题,出现了资金问题。
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诈骗案?按照金龙鱼此前披露的起诉书,2008年~2014年,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向安徽华文时任董事长王民、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行贿,将“先款后货”交易模式变更为“先货后款”。此后,张利华违背与王民的约定,严重超出额度获取货权,同时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手段掩盖储存在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的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
起诉书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张利华等人的行贿,为云南惠嘉掩盖相关事实提供了帮助。彼时,金龙鱼就在公告中强调称,广州益海对于云南惠嘉与安徽华文之间的交易结算情况并不知情,始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中转货物出库或货权转让。
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广州益海是否知晓造假行为,是否协助了合同诈骗。从一审判决结果来看,广州益海被认定为从犯,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还要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安徽华文18.81亿元的损失。
每经记者独家获悉,这起案件相当复杂,两次庭审时间跨度大,单次庭审持续时间也较长。第一次庭审时间是2024年2月27日到3月1日,涉及流程包括公诉机关宣读公诉书,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公诉机关、被害人质证;法庭辩论。
第二次庭审是2024年7月3日和7月4日,主要是审计报告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广州益海提供的专家证人出庭说明专业知识问题。
激辩:庭审鏖战昼夜不休,“审计人员资格”成攻防核心之一
在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每经记者旁听了去年7月3日和7月4日的庭审,时间持续一天一夜,庭审过程较为激烈。双方律师对各自的论点据理力争,多次在法庭上提醒书记员将关键要点记录在案。
第一天庭审内容主要围绕审计报告,控辩双方对审计报告合规性、审计人员合规性以及棕榈油价格计算口径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审计报告之所以引发双方激烈论辩,是因为它是认定广州益海是否存在低价购买涉案棕榈油的重要依据。
特别是7月3日白天,庭审内容几乎都围绕审计报告签字人员资格、是否执行了独立审计等内容展开。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项目负责人以及审计人员,共三人出庭。
仅7月3日上午的庭审,双方争论内容均围绕审计报告中参与审计人员的资格问题。
广州益海的辩护律师认为,审计报告中的数据存在多处不准确和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销售数量、采购单价等关键数据在不同报告中差异显著,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审计机构仅凭期货价格来评估现货损失,显然是不合逻辑的,这种方法无法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上述辩护律师认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全面审核报告内容,且部分出庭人员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无法保证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然而安徽华文方面的律师认为,采用大商所期货结算价格作为现货市场参考价是合理的,因为期货价格能够反映市场趋势和预期。其进一步强调,审计报告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得到保证。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报告负责,虽然部分出庭人员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但她们在项目中担任重要角色,对审计工作有深入了解,“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整个审计报告的结论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但不一定参与每一项具体工作出庭人员虽然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但她们是审计项目的核心成员,对审计过程和数据有充分的了解”。
安徽华文的律师认为,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才是关键,只要审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就应作为证据使用。至于涉及数据差异,其认为是由于不同报告期、不同统计口径和来源数据的不同导致的。审计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核义务,这些差异并不影响审计报告的整体结论。

2024年7月3日的庭审持续到深夜图片来源:每经记者胥帅摄
围绕审计报告出庭人员的资格认证就持续到下午,7月3日庭审一直进行到晚上11点半。
判决:子公司一审被判从犯担责,当庭上诉表不服
7月4日庭审的专家证人质证环节,广州益海提请两名熟悉棕榈油期货现货价格体系、国际贸易中货权转让与提单、货物所有权与仓储协议争议等领域的专家。盘问过程中,广州益海辩护律师与安徽华文律师发生了激烈争论。
安徽华文律师要求广州益海辩护律师不要打断其盘问过程,广州益海辩护律师则屡次要求法庭制止其认为的“故意曲解”和“诱导式”提问行为。过程中,广州益海辩护律师由于情绪激动被法官警告。
国际贸易中货权转让与提单、货物所有权与仓储协议争议涉及海上货物的所有权归属及合同诚信。
安徽华文的律师认为,货物仍处于海上运输状态时,所有权归属原公司,不应由无所有权方进行私下交易。若企业已支付全部对价并获得货物所有权,不应再向原所有权方出具仓单。他强调中转协议的签订与仓单的使用需基于真实的所有权转移,商业行为不能偏离正常商业逻辑。安徽华文未见到提单,货权却发生转让,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就值得怀疑,“那有充分理由怀疑是云南惠嘉提交给(广州益海)的”。庭审上,上述律师拿出柳德刚在公安机关供述的证据,认为柳德刚基于云南惠嘉销售价低于市场价而决定采购,这种理由主观上具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广州益海的辩护律师则表示,柳德刚的每一笔报货都向韩琦(安徽华文时任棕榈油业务经理,云南惠嘉的行贿对象之一)进行电话确认,并且定期向其发送库存确认,“库存确认就足以证明柳德刚没有帮助诈骗掩饰事实的明知和故意没有比每一单都进行电话确认,并且定期发送库存更为完备、更尽义务的履行方式了。”广州益海的辩护律师指出其认为的不合逻辑之处——柳德刚被指控为诈骗犯罪的帮助犯,为何会主动向被害人释明真实的库存以及确认库存,这与正常诈骗犯罪的主观层面是完全矛盾的。另外,云南惠嘉销售棕榈油价格是否低于市场价格,这需要鉴定。认定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这是推定其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犯罪故意的一个重要依据。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广州益海原总经理柳德刚构成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此广州益海被处以罚金100万元,对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18.8亿元与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广州益海并不认可,当庭提出上诉。金龙鱼认为,广州益海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也不知晓,更未实施过任何帮助行为。
未了:律师现身说法,二审或围绕四大争议焦点展开
11月21日,金龙鱼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进一步向市场说明对这一案件判决的回应。
在投资者说明会上,广州益海董事长兼总经理房彦江在阐述上诉理由时再次强调称,安徽华文的损失是其与云南惠嘉内外勾结造成的,广州益海才是被蒙蔽的一方。他补充说,广州益海定期将库存确认单邮寄给安徽华文,告知其棕榈油的出库情况以及库存情况,还会向安徽华文邮寄催款函,要求支付中转费用,该函件中也告知了安徽华文当期的库存情况,即安徽华文有多种渠道知晓货物的库存真实情况。
18.81亿元损失确认的依据是什么?法院判决为何把仓储方列为共犯?在投资者说明会上,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提问,房彦江回应称:“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广州益海承担18.81亿元损失赔偿没有依据,将仓储中转方作为共犯也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根据金龙鱼一方向每经记者提供的声明,广州益海对涉案“诈骗行为”既不知情,更未参与,没有故意和行为。广州益海也未因案涉行为获取任何单位利益。
对于广州益海提出的上诉,11月24日,记者致电了安徽华文,对方表示,不会对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发表意见和接受媒体采访,对于上述案件判决结果,参照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内容。记者也多次致电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电话无人接听。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王怀涛律师表示,案件二审可能主要围绕四大争议焦点展开:一是主观故意问题,即广州益海是否明知存在虚构或隐瞒的诈骗事实,并对资金实际去向具有明确认知;二是单位行为认定问题,涉及员工喻平、柳德刚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体现单位意志;三是因果关系判断,在仓库物理容量无法承载案涉巨量油品的情况下,损失究竟是源于国企内部人员与交易对手串通造假,还是广州益海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四是案件性质界定,即本案对广州益海而言属于“融资性贸易”爆雷所引发的民事纠纷,还是应构成刑事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