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从九个方面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聚焦实际执行中争议较大的环节,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及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内容。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2020年9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资源税法,随着制度深入推进,部分税目界定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偏低判定不明确等问题逐渐显现,相关政策和征管口径有待进一步统一。
在“不征税”范围方面,《公告》明确,各级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有关规定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黏土等矿产品,均属于不征收资源税的情形。
在适用税目方面,《公告》对纳税人开采凝析油、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以及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明确了征税税目;对以尾矿为原料回收特定矿物组分、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类情形,细化相应税目指引。
围绕征税对象,《公告》对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品,以及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的原矿、选矿产品概念作进一步明确,回应实践中征纳双方争议集中的问题。
在加强风险防控方面,《公告》列举了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四类“正当理由”。对不具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相关销售额。同时,《公告》明确了资源税减免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要求,细化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公告》对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表示,政策执行口径的明确有利于消除地区差异,减少因理解偏差引发的争议,提升征管效率并防范税款流失。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认为,在严格执行资源税法基础上,《公告》对实际征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细化,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助推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