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朱妍)近期,监管在公募基金领域频频出手。
根据最新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被要求将资金交收安全与投资者利益保护放在首位,除明确允许情况外,严禁在宣传中使用“实时到账”、“极速赎回”等表述误导投资者。
无独有偶,近期《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也陆续发布,在公募高质量发展的浪潮下,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理念正在逐渐落实到细节。
优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机制
记者获悉,11月24日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下称通报)提到,要优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机制,提高基金投资运作效率,加强流动性风险防范,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在申购资金交收时间方面,通报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大技术系统建设投入,切实提高基金申购资金交收效率,缩短申购资金在途时间。
赎回资金交收时间方面,通报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基金产品流动性风险管控,根据产品投资运作特点、基础市场流动性、组合资产变现能力等情况,审慎确定基金赎回资金交收时间,坚持安全交收原则,不得过度追求赎回资金到账效率,造成基金资产不合理变现、干扰基金运作稳定性等问题。
“这样的规定,可能是为了杜绝一些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不闭环’:即投资者A申购的钱,被销售机构用来给投资者B赎回,而不是一般‘投资者A-销售机构-基金公司TA-托管户’的规范流程,这是存在风险的。”沪上某基金公司高管对上证报记者解释道。
此外,她补充表示,也可能是由基金销售机构先用自有资金垫付,实现“T+0.5”赎回,这种情况风险小一点,但也不是完全闭环的。
通报提到,要建立健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机制,不断规范和完善业务操作流程,综合考虑基金产品运作特点和技术系统建设情况等因素,合理设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时间安排。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对同一基金产品,不得因销售渠道不同设置差异化的赎回资金交收时间。对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单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型基金,赎回资金划转至基金销售机构账户的时间应当不早于赎回申请确认日次一交易日。
此外,在宣传营销时,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机制安全规范的重要性,将资金交收安全与投资者利益保护放在首位,防止“重营销、轻风控”,坚决抵制“内卷式”竞争,严禁误导投资者。除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进行宣传营销及其他监管明确允许的情形外,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实时到账”“极速赎回”等表述。
公募行业规范“进行时”
“以往业内过度强调实时和极速的营销话术,可能会误导投资者,且存在风险。而且,这属于‘内卷式’竞争,为抢占市场,往往会在实际操作中忽略真实的价格信号以及风险管理,最终损害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格上基金研究员毕梦姌对上证报记者说。
毕梦姌认为,通报发布后,基金公司与基金销售机构对原有营销活动最直接的影响是营销话术需净化。机构不能再以“实时到账”等表述作为吸引客户的卖点,营销的重点必须从强调“快”转向传递资金交收的“安全”和“规范”,这有助于促使行业竞争从浅层的速度比拼,转向更深层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质量的建设。
此次通报只是监管推动公募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冰山一角。
今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提出要实现从重规模向重投资者回报转型,随后行业变革逐步推进。近期,《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也陆续发布。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对公募基金行业的密集规范,本质是肃清过往不规范操作、划定合规红线,以制度刚性守护投资者核心利益,推动行业彻底告别“重营销轻风控”“重规模轻回报”的粗放发展模式,回归专业理财本源,最终在规范有序的发展生态中,实现行业高质量成长与居民财富稳健增值的双向共赢。